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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协管易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发布日期:2005-03-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即协助管理药品市场和搜集、传递药品信息的人员。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处于药品监管网络的基层,具有搜集信息、提出意见、参与监管的权利。所谓药品监管网络的基层,是指协管员零星分布于各个乡村、企业、药店、医疗机构,对基层涉药单位情况有一个系统的掌握。所谓搜集信息,是指协管员的重要职责是搜集各地、各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信息,并将其及时告知药监部门。所谓提出意见,是指协管员对药品市场秩序、药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向药监部门反映。所谓参与监管,是指协管员应在药品行政监督中发挥“眼睛”和助手的作用,包括发现违法行为、向监管人员介绍案由、为执法人员带路、向违法行政相对人宣传法律法规等。目前,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中,不少地区聘请公务人员为药监协管员、信息员,这种做法合法吗?本版就此展开讨论。——编者按

  首先,通过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进行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有法定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其中包括: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政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政府的职权也就是政府的职责,要发挥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使他们履行职责,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全可以通过上述行之有效的法定途径予以直接解决,而没有必要通过聘任乡镇公务员担任协管员的相对低效途径间接解决。

  第二,聘任乡镇公务员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不利于公务员管理。根据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应隶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并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其他机关没有法定理由或法定依据,都不能给其他机关的公务员附加权利义务;公务员只能依法行使职权,没有法定理由或法定依据也不得兼任其他机关的职务或行使其他机关的职权。有的地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任乡镇分管政法或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派出所所长等乡镇公务员兼任协管员,让隶属于乡镇政府的一部分公务员在自己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甚至取得固定劳务报酬,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不利于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聘任乡镇公务员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不利于依法行政。农村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各自的法定职权和分工,只有全力以赴,依法各司其职、各行其权才能做好工作。乡镇公务员,尤其是乡镇分管政法或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派出所所长兼任协管员,很难协调好其公务员的身份与协管员的身份。他们行使职权时,一方面,很可能因分身从事协管工作而影响自己法定职责的履行;另一方面,也很可能为了搞好协管员工作而动用自己的其他法定职权而造成行政违法。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公务员能够全力以赴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乡镇公务员不宜兼任协管员。

  第四,聘任乡镇公务员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容易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实践中,公务员具有多重身份,乡镇公务员担负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方式和手段等也都极为复杂。如何区分公务员与协管员职责及其履行方式和手段等,直接关系到其责任是否应由乡镇政府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及如何承担的问题。在当前法制不健全,乡镇公务员执法水平不高,农村法律知识没有全面普及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的乡镇公务员行政违法的问题,就很难分清其是因履行哪种职责而违法的,乡镇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难免被牵扯进法律纠纷之中,因而影响工作,甚至导致乡镇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矛盾。为了避免被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乡镇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乡镇公务员不宜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

  总之,某些地方聘请乡镇公务员兼任协管员的做法虽然动机和短期效果都不错,但从长远看,从有利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分工的角度看,从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性的角度考虑,从真正有利于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角度考虑,乡镇国家公务员不应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

  李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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