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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时之举:消减年检事项

发布日期:2005-02-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新闻回放

  北京取消多项企业年检事项

  据《光明日报》2月13日报道,北京市将取消一半以上的企业年检事项。

  据统计,北京市目前涉及企业年检事项共112项,涉及企业150余万项户。这些年检事项虽然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和企业的运行成本,甚至有一大批无效无用的年检事项,影响了首都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

  据有关人士介绍,经过清理,北京市保留了44项,取消了66项,合并了2项,共减少了68项,年检事项的精简比例为61%,涉及企业的项户数精简比例为80%.此外,对于保留的44项年检事项,按照节约成本、便捷有效的原则,大力改革了陈旧繁杂的年检方式。

  正确认识年检行为的法律属性,关系到当前的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也关系到今后涉及年检行为的立法工作。

  年检是年度检查或年度检验的简称,指行政机关以年度为单位,对被检查对象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的行为。从行政法学理论上看,年检行为并不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涵义,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有:特许、许可、审批、资格证书等表现形式。

  年检行为具有行政检查和行政许可的双重法律属性。一方面,年检属于行政检查范畴,是行政机关以年度为单位对被许可人的守法情况、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措施。如《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公共体育设施实施年检制度。这是体育行政部门为了保障公众安全,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定期了解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情况,对设施是否破损、是否达到使用标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有权责令及时修改或更换。另一方面,某些年检在实践中已经变相成为“二次许可”行为,成为行政机关违法增收的重要名目。这种年检具备了行政许可行为的所有特征,包括依申请、经审查、外部性、授益性以及不利法律后果等。典型的如机动车年检、律师执照年检、某些企业年检等。因此,对具有“二次许可”性质的年检行为应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的范畴。

  在全国人大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过程中,委员们纷纷呼吁加强对年检行为的管理力度,还其行政检查的本来面目,以尽量减少对被许可事务的二次管制,减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束缚程度。据此行政许可法第62条第2款专门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实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年检作为“二次许可”性质的行为,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无权规定;二是年检对象只能是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即只能限于对物的“二次许可”。经检验合格后发给的证明文件实质就是行政许可证件。

  因此,从年检行为的清理方面看,应注意厘清其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的双重法律属性。对违法设定的、“二次许可”性质的年检,应依法予以废止;对行政检查性质的年检行为,则应发挥其事后监督措施的法律功效。北京市在清理规范涉及企业年检事项时,本着依法、高效原则,精简年检事项比例达到61%,同时还要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管理方式。这些都表现了政府积极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心;也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合法行使、综合运用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管措施的法治观念。

  从年检行为的设定权限方面看,就地方性法规而言,有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至第16条设置“第一次许可”,但不得设定具有“二次许可”性质的年检;至于行政检查范畴的年检,地方性法规则有权加以规定。就政府规章而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只享有更少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因此在设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年检制度就更应该慎重。

  应松年 熊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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