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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视听取证的形式、要求及方法探析

发布日期:2020-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视听资料是当前普遍存在、便于收集、应用广泛、可客观再现案件的一类物证源。视听资料具有“看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优势。

  视听资料取证的目的主要是说明案情,应在确保信息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科学客观地判断并运用。视听取证应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两人; 录音、录像一般由技术人员负责。经上级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侦查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一、视听取证的表现形式。

  视听取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有录音、照相和录像等。通过录音可记录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谈话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语音特征,能逼真地反映出说话人的语速、语言表达能力、音质、音色、音素特征、语言习惯、说话时的心态等。

  向当事人( 或证人) 调查时辅助调查笔录取证时也经常使用。犯罪嫌疑人听到自己声音时,一般不会否认,利于固定证据。照相能形象、真实地反映出案发现场的时空环境、现场有哪些人物( 哪些物品) 、物品之间的位置关系、被损坏的客体、损坏的程度、人物的外貌特征以及随身携带物品,起到固定现场证据的作用。录像资料具有客观、准确、形象、完整、连贯等特点,包含的信息量大、内容丰富、有动有静,可以记录被摄人物的外貌特征、体态特征、步幅特征; 可以记录车辆的颜色、车型、车牌号码、行驶方向; 有些还可以记录当事人的谈话录音、背景噪声,可客观反映现场的整体情况,方便随时观看,应用较为广泛。

  二、视听取证的基本要求。

  ( 一) 依法取证。视听取证必须依法进行。取证人员方法、取证设备、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执法人员在调取或制定视听资料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正规程序和方法。办案中收集视听资料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利用哪种方式进行视听资料的取证,在工作中都应做到依法取证、客观取证、内容完整真实且与案件有必然的关联性。办案中执行视听资料取证工作的应该是侦查人员、刑事技术人员、被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其他人员无权担任此工作。在取证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界定的权限和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做到依法取证、依法检验,详细记录取证的时间、地点、设备、人员和制作过程。取得的证据对事物的反映必须是完整的,而不是零散、残缺的; 既要反映与犯罪有关的细节,又要反映案件的整个经过,还要反映现场物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 二) 视听取证人员熟练掌握设备使用和取证的技术要点。设备记录的角度不同于人眼观察到的视野,我们看到了、听到了并不代表设备就记录下来了。视听资料要记录准确、画面清楚、语音清晰、内容连贯完整,能客观反映案件实际情况。在取证之前应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设定好参数、检查好电源。照片、语音、视频记录的内容应完整、连续,重要的信息不但不能遗漏还要清晰准确。尤其对于初次使用视听取证设备的人员,应先记录一段画面或语言,自己回放检验,看看设备最终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设想,取证的角度是否恰到好处。

  视听取证时要注意大环境和小环境之间的衔接、物品之间的关系,将物证( 或人) 定位到案发现场,尤其要注意对违法物品的近距离、加比例尺拍摄。有些需要拍照的案件,以清晰反映现场为准则,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照片的拍摄数量。拍照提取物证时要有物证来源,能从大范围的现场中找到物证的出处,能清晰地看到物证。通过一套现场照片,要能证明物证是在哪里发现的、在哪里提取的、什么样的物证、有什么细节特征。视听资料中的语音应尽量清晰,便于后期开展声纹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收集录音证据时要注明录制时间、地点、设备、录制者和被录音者以及谈话内容等。

  对于现场缴获的赌资、毒品等应记录下金额、重量。应保证设备是在性能良好的运行状态下记录的案件事实。视听资料要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相关事实一致。视听取证人员不仅要具有侦查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还应熟悉视听证据的识别、采集、审查和检验鉴定技术。

  ( 三) 详细记录与视听资料相对应的文字信息。

  视听资料不会凭空出现,视听资料的制作离不开特定的设备、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人员等。用作证据的视听资料,要附有执法人员的文字说明。与视听资料相对应的文字信息还包括制作人员用什么设备、在什么条件下、利用什么方法固定的证据,并附上制作人的亲笔签名。视听资料要与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供述应在记录中记明所处的位置,便于查找。

  三、视听取证的常见方法。

  ( 一) 对特定人员或特定区域的视听取证。当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某区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圈定其在某一范围内活动时,为不打草惊蛇,以往常采取侦查人员蹲点的方式严密守候,现在利用视听取证技术可采取主动安装移动秘密探头的方式对特定人员、特定区域实施监控。探头安装恰当后,侦查人员可以在办公室内监视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并及时保存固定证据,这也是主动视频侦查技术的组成部分。对于可能留有与犯罪有关证据的场所、犯罪嫌疑人串供、转移赃物或销赃的场所等,可以利用视听取证技术获取形象、直观、连线、动态的证据。

  ( 二) 视听取证技术同步应用于现场搜查。对犯罪嫌疑人活动场所、居住办公场所、销赃场所等进行搜查时,应同时利用视听取证技术固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曾到过案发现场、还原作案的过程、作案动机等。搜查时同步录音、录像还会涉及一些具体问题,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脱衣搜查,在对此进行同步录像时,应当注意固定证据和保护犯罪嫌疑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录像人员性别应当与被搜查人一致; 在保存和播放录像资料时,应当按照审查和审判隐私案件的要求进行处理。

  ( 三) 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刑事侦查过程包含多种侦查行为,针对不同的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辨认等) 采取不同的视听取证方式。有案件管辖权限的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侦查部门承担审讯时的录像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或个人无权进行录像。视听资料应客观、全面地记录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景、时空环境和过程,形象直观的声像资料可以有效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可以起到很好的固定作用,可以遏制犯罪嫌疑人庭审阶段的随意翻供、恶意翻供现象发生,能够有效保护办案干警不受诬告陷害。[2]

  同步录音、录像是这个良性循环的催化剂,面对镜头,执法人员会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同时又固定了证据,巩固了审讯成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得到保障。如果遭遇刑讯逼供,也可以提供出一定的线索,视听取证技术为促进文明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 四) 案件现场视听同步取证。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扫黄、扫赌、扫毒”行动中,视听取证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抓捕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视频中就应该包含案件现场的整体情况、现场人员数量、人员在现场的位置关系、随身携带的物品、外貌特征、毒品所在的位置、毒品外包装、指纹提取的过程、毒品的重量、毒品抽样送检以及指认毒品的全过程,等等。视频资料中必须要有宏观有微观、有整体有局部、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证据链。

  ( 五) 特重大案件和意外事件的视听取证。利用视听取证可以详细记录事件的背景,客观还原事件的经过,保障民警和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在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现场进行处置时,能够起到一名“无声督察”的职责。目前,多数省份对特重大案件的视听取证要求较为严格且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对意外事件的视听取证重视不够。

  同样,如果在执法活动中,遇到当事人的暴力抗法、恶意投诉,利用视听取证能够及时予以澄清,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例如: 张某醉酒驾车,民警上前盘查时,张某恶言相向,拒不配合,且踩下油门企图逃跑,慌不择路,撞上对面开来的货车。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且全程处置配有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视频向社会公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同时避免了事态的恶化,有效维护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在重大案件行政执法现场和对数额较大的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相对人的心理波动是非常大的,情绪激动且做事不计后果,此时是现场突发事件最容易发生的时间。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置特重大案件时,应提前打开执法记录仪,抢占有利地形( 尽量站在高处,便于完整地记录现场,避免人物间的相互遮挡) ,避免逆光,以保证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中减少不必要的晃动。视听取证中还应注意行政相对人的表情、神态、动作和心理变化,一旦发生阻挠、围攻、破坏涉案物品等突发事件时,执法人员要保护好设备和已摄录的视频资料。尽量利用广角镜头、大景深,准确判断行政相对人的活动范围,清晰摄录下突发事件的全过程。此外,现场视频的记录应分轻重缓急。有时现场会因围观人员的慌乱、好奇、无知等客观因素影响而被部分甚至是全部破坏,必须首先开展对这部分证据的固定工作。

  ( 六) 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下载视频成为查找破案线索的一种新思路。例如,网络上查询到的群体事件视频,多是围观群众拍摄的打砸抢烧过程; 有些私家车主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了前车交通肇事逃逸的过程。当事人虽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但是因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愿提供给警方而选择上传到网络。

  四、视听取证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随着老百姓法制意识的提升,通过视频资料获取案件线索的情况日益增多,常见的案件有绑架、恐吓、敲诈、行贿受贿等。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或受害单位会将收集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提交给相关部门,此类视听资料制作方式多样、内容五花八门,且视听资料存在容易修改和伪造的特点,因此受理部门应及时、严格、全面地审核视听资料,以保证其合法有效性。例如: 重庆警方利用酒店提供的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在电梯内练习拔枪的动作,后警方伪装成服务员进入其房间,在其行李箱内发现了毒品和军用子弹。警方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开展人机互动、侦查实验,锁定目标,制订完善的抓捕方案,成功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当公安机关发现可疑目标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犯罪嫌疑人在某个区域活动的线索后,可以利用视听取证技术进行监视守候。视听取证技术应用于行政执法,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等无形证据有形化,使各证据间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增加其证明犯罪的功能,且应用于审讯可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大量的案件信息是散落在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行走在路面必然会与人接触,也必然会有人见过涉案人员,涉案车辆行走在路面上必然会被广泛存在的视频监控拍摄到,涉案物品在转移过程中必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有些行人会发现并注意到这些异常的人员、异常的车辆、异常的物品,这就是散落在社会上的第一手信息。利用社会力量成立治安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队伍( 他们一般活动在特殊的时空范围,包括熟悉社区工作热心公益事业的大妈们、路面的清洁工、夜间的保安、停车场工作人员等) ,对治安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开展视听取证技术的培训,就可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来自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发现的可疑目标,可能案件发生后还没有人报警,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被抓获了。此外,视听技术还可以应用于公安宣传工作。视听技术在公开的政府网站上利用图文并茂、有声有色、具体直观的信息进行宣传,公布一些典型的案件,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和教育的作用。把某一时期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各项部门所办理的业务,及时公开、沟通和协调,便于拉近与老百姓的距离。

  行政机关可以利用视听技术昭示其取证工作的合法性; 对相对人而言,可用来记录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情形及其过程,以证明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对法院而言,可通过视听资料来分析案件的始末、案件争议的焦点,并查证是否属实,保证案件有确凿的事实根据。

  五、视听资料的审查、分析和鉴定。

  ( 一) 视听资料的审查。审查资料的制作主体,排除臆造的可能性。严格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方式,若是第二手证据,需要继续审查在转移过程中是否有遗漏、跳帧或删减。审查视听资料收集主体的合法性和视听资料收集过程的合法性。[3][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严格规定了视听资料的来源合法性、制作程序的合法性、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无法确定真伪的视听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二) 对视听资料内容的分析。通过对视听资料内容的分析可查找案件线索,判断视频中人物的逃跑方向、车型、车辆颜色、作案人数、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分析视频中人物的身高、衣着特征、五官特征、随身物品等。案发后,可通过与案件有关的关联物品,确定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或逃离现场的路径,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等,从而反推确认犯罪嫌疑人。通过涉案车辆经过路段的视频分析,可查找与其相隔较近的车辆,尤其是公交车、出租车等。即使涉案现场无监控探头,也可以借助公交车、出租车上的监控或私家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来进行线索查找。即使视频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确定涉案车辆的颜色、车型、车牌,也可以通过车辆的个体特征( 如车贴位置、座套特征、车内装饰、物品摆放、有无行李架、个性车贴等) 进行视频追踪。对视听资料内容分析时,还应注意颜色还原问题,有时视频监控中看到的颜色并不是真实的颜色。对清晰涉案影像的筛查、比对工作中,要特别注意由于不同的监控设备所产生的图像颜色差别及反光标识的差别。尤其是在红外条件下,要特别对图像中反映出的颜色明暗、色彩进行判断,以免出现偏差。红外线摄像枪机下黑色、白色物体呈现出原来的颜色,红色呈现出浅灰色或白色,银色呈现出白色,咖啡色呈现出灰色,黄色呈现出白色,红色呈现出灰色或白色。

  ( 三) 视听资料的司法鉴定。视听资料具有客观、真实、连续、完整的优点,同时也有易被剪辑、伪造而失去价值的缺点。我国三大诉讼法律均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的法定证据价值,同时也强调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应当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常见的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有: 对照相设备、录音设备、手机、光碟、行车记录仪、执法记录仪以及视频监控设备等载体上记录的语音、图片、视频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所反映出来的信息进行鉴定。必要时,还需对记录的语音、图片、视频中的谈话内容、声音、人物、车辆、物品特征等进行分析判断,提供办案线索,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图像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图像客观性鉴定、图像真实性鉴定、人像检验和监控录像鉴定等。语音司法鉴定主要包括语音同一性鉴定、录音资料真实性鉴定、语音内容辨识、语音人身分析、音频降噪处理、背景音分析和语音器材检验等。对于条件较差的视频资料,无法分辨出嫌疑人、车辆、物品的特征,尽量不要盲目地出具鉴定意见,但也不能放弃客观存在的线索。模糊不清的视频多是由于现场光线条件较暗或逆光、雾天雨天、被摄物体高速运动、镜头有污损等原因引起的,可以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进行模糊图像的清晰化处理。监控图像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面部特征不清晰、有明显变形或仅有侧面像时,可根据监控图像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动态过程找出引起模糊和变形的规律,或结合目击者的描述,通过模拟画像技术、人像组合技术等,对监控图像中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特征进行分析校正,给出犯罪嫌疑人的正面面貌,用于图像辨认和排查。利用目标测量技术,可通过在现场设立三维立体坐标,用图像处理软件或通过现场实验测算犯罪嫌疑人的身高、携带物品大小,从而确定相关排查条件。

  [参考文献].

  [1]杨英仓。 公安视听技术[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2]韩东成,顾娟。 裁判文书中的同步录音录像之功能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2015( 1) .

  [3]伍志锐。 论视听资料的审查与认定[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3) .

  [4]麻爱琴。 论侦查阶段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 6) .

  [5]杨英仓,李义。 浅谈数字图像真实性的检验鉴定[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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