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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意义

发布日期:2020-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信息社会的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一个难题, 这一难题的破解在于以宪政的眼光去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 信息自决权成为宪法保护的根基, 对个人信息进行宪法保护有其必要性。本文分析指出个人信息宪法保护是保障公民自由、促进公民自治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个人信息; 宪法保护; 基本权利;

  面对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 我们是着眼于其本身, 技术性地看待个人信息保护, 还是跳出其本身来看待个人信息保护, 这是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很多研究仅从互联网出发, 技术性地研究个人信息问题。殊不知, 信息时代也不能逃离宪政的框架和宪政的精神, 相反, 技术的发展更需要有宪政眼光的审视, 否则, 技术就有可能变成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因此, 随着时代的发展, 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问题, 个人信息权也带有基本权利的性质, 如果不从宪法的角度看待个人信息权, 不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给予宪政关怀, 人们就会在这一信息社会中受到损害。


      一、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 个人信息宪法保护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必然要求之一。保障人的自由是宪法的宗旨, 宪法保障了人的自由权利以及政府为此所应当尽的义务。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看, 宪法之职责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政府权力之侵害, 且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 应当提供各种救济的途径。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决, 是公民实现自由权利的重要基础, 如果连自身的个人信息都无法控制与决定, 对于公民来说, 这实无自由可言, 因为他的一举一动都将暴露在众人的眼光下, 毫无疑问, 这与宪法保障公民自由的宗旨是相悖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自由的关系, 有学者指出, “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质在于, 通过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与决定, 提高人的主体性地位, 实现公民在社会中个人自由的发展。” (1) 为此, 国家不仅应当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不受他人的侵害, 还应当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在受到公权力侵害时, 有救济的渠道, 而对公权力有效的约束措施, 就是通过宪法的保护。

  其次, 个人信息宪法保护是促进公民自治的必然要求之一。公民自治是宪政的重要社会基础。只有坚实的公民社会做基础, 宪政才能臻于成熟。在公民自治的社会中, 公民有权自行决定自己的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对其个人信息进行自决, 是公民自治的应有之义。公民对个人信息自我控制、选择与决定, 都是公民自治的体现。将个人信息交由他人操控, 则破坏了公民的自治。因此, 通过宪法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有助于促进公民自治, 奠定公民社会的坚实基础, 促进宪政的成熟。

  再次, 个人信息宪法保护是保障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之一。公民基本权利有别于一般性的权利, 它必须通过最高效力的法——宪法来进行保障, 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基本权利是那些在社会中生存发展所必需的且不可剥夺的根本性的权利, 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是一个人掌握其自身命运的根本, 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有一种观点是持“基本人权客体说。有立法主张个人信息体现的是一种基本人权——关于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综合权利, 特别包括隐私权。这种主张多见于国际组织的立法”, “基本人权客体说是从宪法的角度看待个人信息属性的必然结果。” (2) 如上所述, 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实质上是通过确认和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来实现的。确认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则有必要通过宪法来确保个人信息权的实现, 进而使普通法律的制定和宪法性判例的作出都有最高法的依据。

  二、以宪法保护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完善

  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有力的宪法基础, 并指出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特点出发, 我们应该将个人信息立法置于宪政视野下去看待, 明确宪法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间的关系, 以此为出发点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

  一国的立法体系, 实为宪法所统帅之下的立法体系, 应受宪法 (包括宪法性法律) 的统一规范。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且规定了基本的立法制度及立法权限。而宪法性法律——立法法, 则非常具体地规定了我国的立法体系、立法权限、法律的效率层次以及立法程序。由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密切相关, 个人信息权理应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对其进行保护在理论上具有宪法基础, 因此, 想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 就必须依靠宪法保护来进行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政的相关性要求其立法体系必须符合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要求, 反过来说, 对个人信息的宪法性保护也能够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完善, 改变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分散化、低层次、缺乏有效性及操作性的特点。对个人信息的宪法性保护, 也足以建立一个以宪法为保护基础, 以专门性法律为基本保护根据, 以其他法律规范为辅助的规范体系, 从而形成立体式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三、以宪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地位

  基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的密切相关性, 以宪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地位就显得十分重要。宪法保护的确立, 可以实现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地位的巩固, 即将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地位的位置从理论上的转变为立法上的, 从而有效提升其在法律位阶上的位置。尽管我们可以从理论上论证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基础, 并得出个人信息权应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结论, 但是, 公民权利的保护还应当落实到宪法层面。如果没有宪法文本的确认,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就会十分无力。因此, 如果能以宪法来确立个人信息权, 则无疑将有效巩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法律地位, 也就巩固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根基, 从而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地位。

  四、以宪法为基础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

  单单以宪法文本来确认个人信息权还不足以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 而只是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基础。立法体系就好像一座大厦, 它既需要稳固的地基, 还需要大厦的主体建筑, 即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及其他法律规范。以宪法文本为基础, 相当于个人信息立法体系有了基本的保障, 而个人信息保护想要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则必然需要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它要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宗旨、原则、模式和具体的规则, 如果缺乏具体的制度, 就会重蹈当今个人信息保护基本缺乏可操作性的粗糙立法模式。因此, 宪政视野下的个人信息立法体系, 必然是一个建立在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基础上的, 由各个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所相互衔接的立法体系, 以宪政的眼光而非孤立的单一法律规范的眼光来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才能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有效法律保护。

  因此, 必须以宪政的眼光来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 以宪政建设的方法方式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构筑一个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以相互衔接的各个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为架构的个人信息立法体系, 这便是宪政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参考文献
  [1]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 2005.
  [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3]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 2015.
  [4]谢远扬。信息论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价值——兼对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检讨[J].清华法学, 2015.
  [5]杨佶。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6]冯秀芹。浅谈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 2017 (6) .

  注释
  1 姚岳绒。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2 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 20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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