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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条款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根据本保险单表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眼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
a. 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 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a.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绰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它事项
1、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件。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份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六天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被保险人应加付保险费。
5、本公司可以在七天前以挂号信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例退给被保险人。
6、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被保险人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如有需要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但是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在末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本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检查任何财物。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7、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载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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