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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诉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架构

发布日期:2007-03-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3月27日召开的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说,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行政诉讼对于改进官民关系,消除老百姓与政府机关的矛盾和冲突,保障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架构。

  姜明安说,首先,和谐社会是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社会。官民的矛盾和纠纷大多是作为“官”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作为“民”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的。对于这种矛盾和纠纷,只有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使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补救,才能缓和、平息,乃至最终化解。如果试图采用行政权力压制,可能在一个时期能使相应矛盾和纠纷缓和、平息,但最终只能是压而不服,可能引发更大、更严重的矛盾和纠纷。

  其次,和谐社会是公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不致滥用,不致对公民权利、自由构成威胁的社会。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史反复证明,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膨胀、滥用、腐败,而公权力膨胀、滥用、腐败则必然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因此真正和谐的官民关系必须通过行政诉讼等各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来培植和构建。

  再次,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且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的生存、发展必须依靠自然,一刻也离不开自然。但是,人由于其认识的局限性和受短期利益的驱动,又时时刻刻在污染和破坏环境。而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渊源之一就是公权力主体。一些公权力主体受其无限膨胀的“政绩欲”、“事业心”的驱使,移山填海,围湖造城,毁林毁田建厂上项目,使人与自然不和谐。这种现象必然要影响相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这些利害关系人因为涉及其自身的利益,无疑有着比环保机关、监察机关更大的监督和制约的积极性。他们进行行政诉讼在主观上也许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客观上则起着保护自然环境、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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