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春运铁路不涨价折射公益诉讼的曙光

发布日期:2007-02-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引言:

  2007年1月10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10日透露,2007年铁路春运各类旅客列车票价一律不上浮,以后春运也将不再实行票价上浮制度。

  此前,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硕士郝劲松为铁路春运涨价事情一直忙碌奔波,在一审败诉后又提出上诉,同时又致公开信给铁道部长,呼吁春运期间停票价浮动。虽然铁道部并没有承认这次春运不涨价的决定跟郝劲松的公益诉讼行为有直接关系,但不可否认,这个“公益诉讼狂人”的行为给铁道部带来了压力,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好消息,同时对致力于公益诉讼的众多志愿者带来了希望的曙光。

  由于公益诉讼缺乏法律依据,近年来所进行的公益诉讼大多以原告败诉告终。而2006年所进行的三场公益诉讼,却让公益诉讼斗士们眼前一亮,他们似乎看到了公益诉讼的一屡曙光:2006年4月份,丘建东为特快专递收费20元过高为由将福建省上杭县邮局告上法院,胜诉后上杭县邮政局将标准由20元改为10元;2006年7月份,上海市民邓维捷为银行跨行查询收费一事将交通银行等三家银行告上法院,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的反响,银行方面也表示愿意做出让步。此次“铁老大”的承诺更是给世人以意外的惊喜。

  人们不禁开始怀疑公益诉讼是否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由此是否会引发更多的维权勇士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博弈?笔者欲主要从构建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两方面阐述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升华公益诉讼价值,推动公益诉讼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多元利益诉求涌现和交织的多元利益格局时代,社会上有关改革和发展的各种观点尖锐对立和冲突,这背后实质上是各种利益的正面碰撞。在一定时期一定情况下还可能激化。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概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2004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2005年的经济工作重点之一,再次表明“和谐社会”已成为中国政府社会建设的新理念。和谐社会内涵丰富,笔者理解,人与人的和谐首先表现为社会中各类利益的和谐,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真正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含义是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缺少了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公益诉讼制度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器。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主要有这样几大类: 1、挑战传统的公共权力主要是行政权为背景的行政和公共事业单位,对个人权利的损害;2、挑战公共垄断行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3、告强势企业损害多数人共同权益;4、国际贸易领域的行业性权益;5、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然而,近来北京学子提起的几起公益诉讼终因原告的不适格或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残淡收场[i].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和法制的发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当前我国诉讼领域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非凡的意义。

  一、利益冲突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利益来源于人对生存现实的需要,利益构成了人的生命的驱动力。然而,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于,人人都讲利益,社会也需要利益,政府同样也把自己建立在利益的机制上运转,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利益冲突。而利益的冲突是造成国家的动荡、社会的不稳定,人与人为敌的根本原因。如何解决利益的冲突问题,所有的政策、全部的法律,以及层出不穷的道德令,都是为了消解利益冲突的方式和方法。当前,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出现了“四个多样化”的局面,即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四个多样化”的直接结果是利益的多元化。

  利益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所谓市场经济,就是生产要素的价值及其使用由市场来决定的经济运行模式。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一个本质特点就在于权利的分散。计划经济体制中,资源的使用权和分配权统一于计划当局。这里的资源既包括各种物质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计划当局不允许市场出现,计划当局作为全体社会公民的利益的代表,依其判断使用和分配各种资源,以权力的集中来确保其公正性的安排以及压抑对公正性的呼吁。计划经济体制中,如果必须要说存在利益团体的话,那就是掌握资源使用和分配权力的各级官员组成了一个利益团体,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勉强可以看成是另一个利益团体,仅此而已。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运行中,这里定义的两个利益团体并不成立。因为利益团体的概念本身包含着冲突,在一方拥有一切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情况下,冲突可以说并不存在;在不存在产生信息的市场的情况下,极端的信息不对称使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认识不到自己的利益所在,也就无法判断自己的利益是否受损。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多年来一直在忽悠全国人民,可谁会知道他是个非法组织呢[ii].

  二、公益诉讼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器

  和谐社会之所以存在和谐的可能,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和谐,和谐是矛盾得到缓释和解决的结果。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iii].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iv].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还有一段经典文字:“被繁茂芜杂的社会现象所掩盖着的社会本质,是人们的经济利益行为,而人类社会所有的政治的、军事的、宗教的和意识形态的行为,都不过是人们经济利益行为的折射”。人是经济人,是理性人,行事皆以利益最大化为其出发点,为了共同的利益,结成或大或小的利益团体。

  经济学有一个假定的完全竞争的模型,在这一模型中,存在着许多买方和卖方的竞争者,这些竞争者的存在保证了各方的利益均衡。当然这是一个理想的经济活动环境,经济的发展方向应是朝着这一目标前进,从市场经济发展史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政府为这一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就在于打破各种垄断,促进公平合理的竞争。经济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的实现也必须保证在其中有各种不同的利益团体的存在。这些利益团体是不同利益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它们之间的竞争确保了价格的合理实现,从而保证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抑制某些利益团体对资源的垄断,保持社会的和谐。

  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是社会中不同群体利益博弈的结果。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整合机制,同时也是社会结构的生成机制之一。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结果就是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开始拥有不同的利益。因此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由于不同利益主体发育程度的不同,他们争取自己利益的能力也存在差异。这种争取利益能力的差异,尤其表现在强势群体和困难群众之间。在强势群体一方,强势群体的各个部分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个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2、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形成的能力。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传媒更多地受这个强势群体的影响。而由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3、形成了困难群众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而困难群众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这首先表现在,困难群众在我们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机制和表达途径。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它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公益诉讼的特点是,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无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与被侵害的利益无直接纠纷关系。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人们称之为罚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古罗马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当时维护公共利益力量的不足相联系。由于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现代这样健全和周密,因而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其不足。尽管到近现代,国家机关和社会公职人员的种类和数量已经非常庞大,但需要国家干预和管理的社会生活的种类和数量已经非常庞大,但需要国家干预和管理的社会生活的范围也迅速地扩大和膨胀,相比之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以外的团体和个人辅助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仍然需要公益诉讼的存在。

  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前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尽管各国对制度的称呼有所不同,但制度设立的宗旨和内容却具有很多共性。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适用公益诉讼审理的案件范围较其他国家更为广泛。迄今为止,公益诉讼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被称为公共法律诉讼。在德国,公益诉讼主要以团体诉讼的方式出现。德国对团体诉讼的承认最著名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965年以前,该法只承认被告的竞争者以及事业团体具备原告资格,1965年原告资格被同样赋予了消费者团体,他们也有权要求禁止不公平行为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这项规定取得空前的成功,极大地刺激和打击了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者,使潜在的被告数量大大减少,消费者利益得到了保护。

  注释:

  [i]从1996年“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丘建东状告电信部门开始[i],到王海买假打假案、河南青年葛锐起诉郑州火车站公共厕所无理收费三角钱一案、唐伟起诉椰树集团产品外包装广告欺诈案、乔占祥起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清华大学博士李刚诉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案等等。尽管这些案件的最终结果大都是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即使胜诉,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ii]全国牙防组成立于1988年,是在卫生部领导下的一个松散的专家组成机构,没有编制,见//news.qq.com/a/20060406/001533.htm.

  [ii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iv]《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37页。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雷子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