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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法学家纵论科学发展观

发布日期:2006-11-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编者按:中国法学界的盛会——中国法学家论坛日前在沪举行。今年的中国法学家论坛的主题为: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数百名知名法学家围绕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科学发展观与人权保障,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四大课题交锋研讨。本刊特别撷取其中精彩言论以飨读者。

  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

  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教授首先指出: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要求。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和法律权威,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上海法学会会长沈国明认为:依法执政必须正视现实社会矛盾。目前我国所处的社会阶段,不可能达到依法执政的理想状态,原因有四:人治开始向法治转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完全成型且转型过程漫长;改革尚在攻坚阶段,社会矛盾增多,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为了应对美国的单边主义和战略,我们需要一个声音对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冯军研究员说:“当前中国因行政失灵产生市场崇拜,而市场崇拜则物极必反,导致对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观的反思。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科学发展观应运而生。科学发展观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观的区别不在于要不要发展市场经济,而在于发展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前者是自由放任式的市场经济,后者则是一种可控的市场经济;其次,前者过分强调了经济的单一发展或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自发地解决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问题;后者则要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自由放任式的发展很容易导致'拜金主义',而科学发展观则要纠正这一偏差,将社会引导到'以人为本'的轨道上来。科学发展观意味着国家干预必须增强和扩大,'实体控权型'行政法不能满足于时代的需要,当代行政法不能简单地在行政权力的大小上做文章,而必须通过民主的、透明的、参与的、人性化的行政过程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要求,于是,行政程序便成为行政法发展和行政法治建设的重点”。

  科学发展观与人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龙教授在题为《人本法律观论纲》的演讲中试图回答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使之和谐相处,协调一致。而人本法律观正是回答这一重大问题的理论武器,它指出了法律在构建和谐中的特殊作用。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童之伟在谈到基本权利保障在新时代的新定位问题时认为,应该开拓实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新的手段资源。适时扩展基本权利的内容,使其日益丰富。宪法保障制度必须行之有效。建设宪法保障要慎重但不必疑忌,应该加紧实施。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提出: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人权本身的问题,而且是关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根本性问题。国际法律规范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且应当是符合基本自由、平等、正义及尊重基本人权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国内法领域,国际人权运动推动了各主权国家对刑事诉讼功能的追问和反思,对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的挖掘、确认和统一,因而确定了刑事诉讼法国际性的发展方向。

  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

  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认为:从法律适用的数量来看,依法行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须。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依赖政府执行的法律在80%以上。这就意味着,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那就有80%形同虚设。可见;政府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也是法治能否实现、社会是否和谐的主导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俊海研究员强调:法律制度的不和谐是最大的不和谐。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的行业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建议立法机关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亲自起草法律或者授权立场中立、利益超脱的学者起草法律,避免委托具有利害关系的强势利益集团:(包括垄断行业和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法律。当然,垄断行业作为成千上万社会利益集团的一种,可以就法律草案发表意见、甚至与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交易伙伴争鸣商榷。要警惕行政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中私自塞入确认所管辖行业利益。剥夺或者限制弱势群体利益的条款,甚至背离立法宗旨。行政机关集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和规则监督权于一身,既不合乎公平理念,也容易滋生腐败。

  在谈到立法领域的体制问题时,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认为:近20年来,在人大通过的法律中;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提交的法律提案占总量的75%-85%。此外,还有大量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些政府部门利用本部门的资源优势,在制定有关法律草案时:千方百计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借法律来巩固部门利益,获取法律执行权;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将部门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他建议,我国要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在立法中进一步民主化、公开化,尽量避免由政府部门起草法律。凡是能够不交给部门起草的法律,都应该交给人大,或者一个与本部门的利益没有关系的超脱机构去起草。

  劳资冲突的处理和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就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指出:预防和化解劳资冲突,需要将劳资冲突的处理和解决法制化。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并不是劳资冲突的原因,而是劳资冲突的结果。在现实劳资冲突的处理中,要防止将劳资冲突政治化和国家化。以国家机器和刑法来介入和处置工人的集体行动,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会激化矛盾,并造成工人与国家的冲突。

  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认为:前现代的社会和谐理论和实践及其制度安排,是以人民的“福利”为基点来展开的。现代的社会和谐理论和实践及其制度安排当然也要关注人民的“福利”;同时,还必须关注人民的“权利”。“福利”和“权利”是两个有重要差别的概念,前者更关注结果,后者既关注结果,也关注过程;前者强调利益预期的满足,后者强调合理的利益预期以及利益的衡平;前者的评价标准是自我导向,因为每个人都是本人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而后者的评价标准是公共导向的。如何在“福利”和“权利”并重的基点上推进法治发展,是建设现代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主题。

  新农树建设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最为关心的问题,他说,在当下中国,农村经济市场的核心问题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物权制度,必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确立农民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使农民法律资格认定与土地相脱离。第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使土地真正地成为一种市场资源在全社会进行有效地配置。第三,从事农业劳动成为不再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是一种社会职业,全体公民都依法享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权利。第四,在土地市场化的过程中,土地主要是体现其经济功能,过去农村土地所承载的其他功能特别是“政治功能”将随之弱化或者缺位,此时,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承载由原先的土地制度所承载的政治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痛心地说: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虚拟治理成本为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0%.二者合计占当年GDP的4.85%.而这仅是实际资源环境成本的一部分,如果再加上生态破坏和治理恢复的成本,要远远大于这个数字。针对环境案件以每年25%的速度递增现状,他建议应该迫切重视源头治理和预防性立法,重视公众参与,由重行政轻民事向行政民事并重转变,着手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摘自《检察风云》2006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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