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外成员购买村里房子征收拆迁补偿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9-06-21 作者:熊敏律师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
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围观烟花时眼睛遭烟花坠落物击伤,责任谁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刑事案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是什么?
- 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
-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与优化策略
-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 刑行交叉案件中实施行政检察的问题与解决意见
-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弊端与解决措施
-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 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和优化思考
-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