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
发布日期:2018-11-13 作者:何龙律师
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卖淫嫖娼现象,在我国已不能用“死灰复燃”来形容了,众所周知它正在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发展。所以我们所采取的“扫黄”政策也不仅仅就卖淫嫖娼这一单一行为,还涉及到“三陪”、“制黄贩黄”等伴生产物。卖淫嫖娼现象,在现阶段的中国,它虽然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它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至于它是否具有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却是值得商榷的事。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社会现象无论存在于什么时代都是丑陋的。要想合理、有效地预防、制止、打击这种现象,需要对卖淫嫖娼现象已发展到何种程度有正确的认识,更需要对卖淫嫖娼的从业者本身有正确的认识。这不仅仅要求我们理性地认识,更要求有足够的勇气来面对。 一、卖淫嫖娼的实质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都循规蹈矩地生活在既定的性秩序中,先爱后婚,在家庭中进行合法的性生活,再进行生育和传宗接代,这几乎是生活的定式。但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冲击着以往一切被人们认为是美好的情感,这些情感包括推崇和寻求爱情、自尊、人格完整这样一些精神事物。经过这样的冲击,“今天再也没有人怀疑‘性’能否脱离‘爱’而独立存在的问题了” (1)。这里的“性”“爱”分离用“灵肉分离”则更为贴切。“强奸”是一种灵肉分离,“性贿赂”是一种灵肉分离,“卖淫嫖娼”也同样如此。在西方中世纪大行其道的肉体禁欲主义,它也可以证明“人其实完全可以做到灵肉分离,而且只要不强迫别人,那么就对社会无害”(2)。问题在于,“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所怀疑的,实际上是爱与性相脱离的合法与合理问题”(3)。归根到底,卖淫嫖娼的实质是这种活动过程中所必须的或必然产生的灵肉分离。而人们是否接受性与钱的交换,取决于人们对侍“灵肉分离”的态度。
在这里笔者不想就态度的来源问题进行讨论,因为这是一个极度尖端的领域,潘绥铭教授也承认这里的障碍在于缺乏一种适用的研究方法(4)。
但不是思考就这样终止了,从另外的角度思考,这才刚刚开始。
二、全面考察、分析卖淫嫖娼现象
卖淫嫖娼就其定义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不特定男女双方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 淫、口淫、淫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5)。依照这个定义,“三陪”,淫服务业制黄、贩黄及组织、容留、引诱、强迫妇女卖淫就不能列入到其中。但是作为“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扫黄”的对象,这种卖淫嫖娼现象只是所有相关现象当中比较重要的一种。如果不把其它相关现象纳入到考察、分析的视野中来,就难以对卖淫嫖娼现象做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识。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