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发布日期:2018-08-18 作者:陈茜律师
双方争议:买卖还是赠与。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对价,然而,被告没有支付行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认为原、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买卖的合意,实质系赠与合同关系,并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法院认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即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虽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但实际上被告并未给付任何购房款,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购房款,并且该合同对于购房款的支付亦存在矛盾之处。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系赠与行为,双方采取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过户登记,只是为了减少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故原告以被告未给付购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老人在世时将房产转至子女名下的案件。
老年人在转让房产时,未与子女明确约定接受赠与后的义务,或虽然约定却泛泛约定子女赡养义务,无法保护老年人权益。因此,提醒老年人,处理房产时应慎重决定财产归属,最好签订是遗嘱赠与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为已分配结束的财产闹上法庭,不但法院难以支持诉请,还加剧了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双方心理蒙上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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