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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含新建、迁建、改扩建)的转报(审批)

发布日期:2017-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项名称: 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含新建、迁建、改扩建)的转报(审批) 办理部门: 经贸发展局
办理窗口: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经贸发展局70号窗口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经贸发展局70号窗口 事项类型: 上报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提供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全资或控股拥有4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运输车辆、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八)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一)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六)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油库情况及从事成品油仓储业务的具体方案等;
(二)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建设符合当地成品油仓储企业行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全资或控股拥有4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运输车辆、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二)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四)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五)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六)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二)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建设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提供与国内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六)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七)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十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23号)
3.《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办事步骤: 第一步::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能源办)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初审
   第二步:: 。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申请材料转报成都市能源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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