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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发布日期:2017-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上申办到
现场次数为 0

承诺期限
(工作日) 14

办理对象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含首次、复查、扩项、名 称变更、机构性质变更、地址变更、标准变更、主要人员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条件的单位。


办理条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首次、扩项、复查、法人性质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新增、注销、授权范围变化)、标准(方法)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变更、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以及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二)备案事项: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本类事项无需批准,直接备案。
(三)简易审批事项:对不涉及能力变化的标准(方法)变更申请事项,如申请人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将直接批准予以登记在案。
(四)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我局权责清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2.农林、水、畜、渔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4.建设(地质勘察、公路交通、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5.农机鉴定机构计量认证;
6.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计量认证(暂只接受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机构申请);
7.消防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8.疾病预防(职业病、卫生、动植物检疫)控制机构计量认证;
9.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10.环境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11.无线电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1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3.其他(含药品、测绘产品、特种设备、“两工地”起重机械、机动车综检(复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1、首次(复查、扩项)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参照此项执行)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
——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注:适用首次、扩项,根据评审组长需要再另行提供);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
——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法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文件(一份);
——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一份);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
——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注:适用首次、扩项,根据评审组长需要再另行提供);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2.变更申请需提供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变更前、后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职务类型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类型包括:替换、新增、撤销)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一式两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最高管理者变更的,需同时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及法人授权书,无需批准,直接备案;(一式两份);
——技术负责人变更时,需同时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和职称证明(技术管理者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无需批准,直接备案;(一式两份)。
——申请新增或扩大授权领域的授权签字人的,需同时提供授权签字人申请表和授权签字人技术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经批准后,可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一式两份)。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涉及能力变化:
——提交新、旧标准的封面及前言(一式两份);
——提交新、旧标准变更内容的差异分析(一式两份);
——检验检测机构按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方法”要求实施的确认记录(一式两份)。
不涉及能力变化:
——机构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将不组织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并予以登记在案,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责令机构暂停检验检测活动并进行整改,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4)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变更
——《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需一并提交取消能力后的新证书附表电子版。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变更前、后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一式两份,需提交原件核对,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地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即可);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所属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6)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变更前、后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一式两份,需提交原件核对,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地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即可);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所属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文件;检验检测机构注册地址没有变更的,只需提交原证明文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3.涉及需现场技术评审的事项,受理后,如不能随时接受现场审查,则终止许可事项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时限(不包括整改时间):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整改时限: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参数必须在新版“广东省质监局综合业务管理网上审批系统”(即广东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中的检验检测能力数据库中选择,超出数据库范围的须点击系统中的“能力参数申请”,并经广东省质监局委托专家确认后添加到数据库中方可一并申请。
特别提示
已经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申请人通过新版“广东省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网上审批系统项目统一申办系统”办理业务时建议选择“证书初始化”以便系统采集已获得的证书信息,否则视为首次办理,原来已获得的计量认证信息将无法在新系统中接受外界查询,在新系统中也无法办理复查、变更等事项。“证书初始化”操作具体如下:
点击“证书初始化” 按系统提示上传历史证书附件、承诺书、填写基本信息 对照历史证书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的检测能力(注:在系统中找不到相应能力的,通过“能力参数申请”申请) 省质监局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获得新的证书,证书初始化完成 开始办理所需业务
今后需省质监局证明检测机构相关能力的查询,均会指引其进入新系统查询,省质监局不再另行出具证明材料。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www.gdqts.gov.cn/wsbg/),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详见十一、网上申请操作指引)
4)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受理回执单》、《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技术评审工作的相关准备。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及细则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6、复查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被审批人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为确保新旧证书的顺利衔接,建议提前6个月申请)。按“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办理流程参照“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参数必须在新版“广东省质监局综合业务管理网上审批系统”(即广东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中的检验检测能力数据库中选择,超出数据库范围的须点击系统中的“能力参数申请”,并经广东省质监局委托专家确认后添加到数据库中方可一并申请。
特别提示
已经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申请人通过新版“广东省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网上审批系统项目统一申办系统”办理业务时建议选择“证书初始化”以便系统采集已获得的证书信息,否则视为首次办理,原来已获得的计量认证信息将无法在新系统中接受外界查询,在新系统中也无法办理复查、变更等事项。“证书初始化”操作具体如下:
点击“证书初始化” 按系统提示上传历史证书附件、承诺书、填写基本信息 对照历史证书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的检测能力(注:在系统中找不到相应能力的,通过“能力参数申请”申请) 省质监局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获得新的证书,证书初始化完成 开始办理所需业务
今后需省质监局证明检测机构相关能力的查询,均会指引其进入新系统查询,省质监局不再另行出具证明材料。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www.gdqts.gov.cn/wsbg/),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详见十一、网上申请操作指引)
4)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受理回执单》、《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技术评审工作的相关准备。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及细则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6、复查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被审批人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为确保新旧证书的顺利衔接,建议提前6个月申请)。按“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办理流程参照“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后起算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技术评审时限(不包括整改时间):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实施机关组织完成技术评审。

承诺期限:承诺办理时限: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时限(不包括整改时间):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整改时限: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办事窗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联系电话:020-38835777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地铁岗顶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约二十分钟。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137路、138路、140路、194路、218路、243路、245路、261路、278路、284路、299路、302路、43路、53路、504路、506A路、506路、517路、518路、540路、541路、542路、545路、547路、548路、550路、562路、583路、778路、882路、B15路、B22路、B8路、大学城4线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计量认证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5号令)
备注

特别提示
1、关于证书初始化
已经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申请人通过新版“广东省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网上审批系统项目统一申办系统”办理业务时建议完成证书初始化操作以便系统采集已获得的证书信息,否则视为首次办理,原来已获得的计量认证信息将无法在新系统中接受外界查询,在新系统中也无法办理复查、变更等事项。
证书初始化操作具体如下:登录系统后点击“我要申办”菜单,进入申办页面后在申请类型中选择“初始化”,按系统提示上传历史证书附件、承诺书、填写基本信息,对照历史证书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的检测能力(注:在系统的检验检测能力标准库中找不到相应能力的,通过“能力参数申请”申请)、填写原批准的授权签字人信息,省质监局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获得新的证书信息,证书初始化完成后,开始办理所需业务。
今后需省质监局证明检测机构相关能力的查询,均会指引其进入新系统查询,省质监局不再另行出具证明材料。
“初始化”操作可以分多次进行,申请人在完成第一次初始化操作后可以再次通过初始化对新系统采集的获证信息进行补充,但如果有在办事项则不能进行初始化操作。
2、关于多项申请事项的合并办理
申请人在系统中每次只能在办一个申请事项(备案事项除外),但办理复查事项时可以在办理该事项的编辑页面同时增加(注:相当于“扩项”)或删减检测能力(注:相当于“ 取消能力”)以及变更授权签字人(注:相当于新增加授权签字人、注销授权签字人或调整授权签字人签字领域);办理扩项事项时可以在编辑页面同时变更授权签字人(注:相 当于新增加授权签字人、注销授权签字人或调整授权签字人签字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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