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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

发布日期:2017-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生产许可核准(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变更、补领、其他)申请条件的单位。


办理条件

一、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集团公司形式申请)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生产许可证变更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人名称变更或者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三)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及生产等工艺未发生变化;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生产许可证更正
(一)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错误。
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人名称一致。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应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所有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在现场核查时直接提交给审查组,由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核对所有纸质材料及原件。
1、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供);
4)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供);
5)与延续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a)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b)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6)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变更,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供);
5)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5)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6)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的遗失申明原件及复印件(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4)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3)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
1)申请人须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审批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受理
1)材料审查。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与决定
1)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a)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b)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企业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发证检验;
c)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d)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2)需实地核查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要核查计划通知书》做好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准备。同时,申请人应将审查组抽取的样品于7日内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本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核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事项的办理进程。
6、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
1)申请人须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审批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受理
1)材料审查。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与决定
1)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a)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b)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企业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发证检验;
c)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d)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2)需实地核查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要核查计划通知书》做好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准备。同时,申请人应将审查组抽取的样品于7日内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本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核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事项的办理进程。
6、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法定办理时限:
1)办理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此时限内;
2)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补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实地核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承诺期限:1、承诺期限:
1)办理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自受理之日起42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此时限内;
2)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补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实地核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办事窗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联系电话:020-38835777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地铁岗顶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约二十分钟。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137路、138路、140路、194路、218路、243路、245路、261路、278路、284路、299路、302路、43路、53路、504路、506A路、506路、517路、518路、540路、541路、542路、545路、547路、548路、550路、562路、583路、778路、882路、B15路、B22路、B8路、大学城4线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详细地址:由地市局确定并公布。
联系电话:由地市局确定并公布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收费环节:发证、换证、迁址、增项。
收费项目:发证、换证、迁址、增项。
收费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 号)。
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 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 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地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省监局办公大楼首层)。
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2、《关于公布实行生产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81号公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4第156号)第六条、第十条。
备注

生产许可证受理范围及相关产品类别目录见//www.gdqts.gov.cn/zjxx/tzgg/zlgl/201010/t20101027_31778.htm。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见//www.gdqts.gov.cn/zjxx/tzgg/zlgl/201610/t20161025_1277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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