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查看资料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发布日期:2017-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含新建、复查换证、更换、封存、撤销)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省政府所属主管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3)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4) 省外计量校准服务机构或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由我省主持考核的央属单位在我省设立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5)承担我省计量授权任务的有关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


办理条件

(一)省质监局负责受理并主持考核范围:
1、地(市)质监局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省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3、省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4、省质监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标准。
(二)地(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并主持考核范围:
1、县(区)质监局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地(市)质监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三)县(区)质监局负责受理并主持考核范围:
1、县(区)质监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一)取得法人证书或有法人授权文件;
(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是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并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
  (三)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四)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五)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七)《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完整正确;
  (八)《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齐全;
  (九)《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齐全。
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下列申请材料中,序号前面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有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受理后,直接提交给承担考评任务的单位或考评员(在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给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上有注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份);
*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和法人授权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一套);
6)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7)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套);
8)可以证明计量标准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份);
*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申请人公章;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和法人授权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复印件(一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7)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二套);
8)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套);
9)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一套);
10)《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1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12)《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一式两份,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曾更换过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情况,同时《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更换后填写);
13)《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复印件(一式两份,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曾封存或撤销计量标准的情况)。

中介服务事项:需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申请。
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打印,并按窗口申请材料要求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办事窗口。
二、受理。
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组织考评
委托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派出专家或组成专家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评,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质监部门提交考评报告。
四、审批。
质监部门根据计量技术机构提交的考评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应证件。。
二、受理。
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组织考评
委托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派出专家或组成专家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评,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质监部门提交考评报告。
四、审批。
质监部门根据计量技术机构提交的考评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质监局受理事项,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查询办理状况。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考评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1、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4个工作日内(考评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办事窗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联系电话:020-38835777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地铁岗顶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约二十分钟。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137路、138路、140路、194路、218路、243路、245路、261路、278路、284路、299路、302路、43路、53路、504路、506A路、506路、517路、518路、540路、541路、542路、545路、547路、548路、550路、562路、583路、778路、882路、B15路、B22路、B8路、大学城4线收费标准

收费环节:新建、复查换证。
收费项目:新建、复查换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省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600元,复查换证每项300元;市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300元,复查换证每项150元;县级新建计量标准每项150元,复查换证每项75元。考评员到现场考评所产生的差旅费由申请人支付。
减免收费的情形:企业免收费(依据:《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缴费地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省监局办公大楼首层)。
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第72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介服务设立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改)第七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72号)第六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565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