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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发布日期:2017-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新办、复查换证、依申请变更)申请条件的单位。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广东省范围内取得营业执照; 2)以销售为目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的计量器具。


办理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1、申请新办(含首次和增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校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4)生产地址相关物业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校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5)生产地址相关物业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6)《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更名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住所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校验);
5)需更名的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打印,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的办事窗口。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考核。专家组考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符合简易审核条件可以申请简易审核。
4.审批。质监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开通帐号。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wsbg/注册用户账号并登陆后,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2.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考核。专家组考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符合简易审核条件可以申请简易审核。
4.审批。质监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考核时限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考核时限(包括整改时间):考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由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完成。申请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承诺期限:1、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8个工作日内(考核时限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考核时限(包括整改时间):考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由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完成。申请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办事窗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联系电话:020-38835777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地铁岗顶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约二十分钟。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137路、138路、140路、194路、218路、243路、245路、261路、278路、284路、299路、302路、43路、53路、504路、506A路、506路、517路、518路、540路、541路、542路、545路、547路、548路、550路、562路、583路、778路、882路、B15路、B22路、B8路、大学城4线收费标准

收费环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首次领证、复查换证;
收费项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首次领证、复查换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每个系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
减免收费的情形:企业免收费(依据:《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国家质验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6.关于发布〈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41号)
7. 关于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837号)
8.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9.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考核必备条件
10.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
11.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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