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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发布日期:2017-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申请条件的单位。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广东省范围内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申请


办理条件

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4)样机照片(送检时交技术机构,加盖申请人公章);
5)使用说明书(送检时交技术机构,加盖申请人公章);
6)总装图、电路图或主要零部件图(送检时交技术机构,加盖申请人公章);
7)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送检时交技术机构,加盖申请人公章;标准应是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其中企业标准须是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计量检定或校准规范的规定;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需同时上传加盖质监部门标准备案章的企业标准封面原件扫描文件。)
8)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送检时交技术机构,加盖申请人公章);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身份证原件校验)。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 申请。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打印,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的办事窗口。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考核。受理申请的,承担检测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批准时限。
4.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网上申请的,申请人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ww.gdqts.gov.cn/wsbg/,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考核。受理申请的,承担检测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批准时限。
4.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型式评价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型式评价时限: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由实施机关组织。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批准时限。

承诺期限:1、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型式评价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型式评价时限: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由实施机关组织。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申请单位自接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送样机到我局委托的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超过10个工作日内未送达样机或计量器具改进时间超过3个月的,我局将终止办理该次行政许可。
办事窗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联系电话:020-38835777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地铁岗顶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约二十分钟。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137路、138路、140路、194路、218路、243路、245路、261路、278路、284路、299路、302路、43路、53路、504路、506A路、506路、517路、518路、540路、541路、542路、545路、547路、548路、550路、562路、583路、778路、882路、B15路、B22路、B8路、大学城4线收费标准

收费环节:证书制作。
收费项目:证书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证书费每证10元。
减免收费的情形:企业免收费(依据:《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缴费地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省监局办公大楼首层)。
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4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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