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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资格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发布日期:2017-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上申办到
现场次数为 0

承诺期限
(工作日) 21

办理对象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及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办理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2.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5.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6.具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要求查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及其第1、2、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
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人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其中纸质申请书封面需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核准项目表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主管部门意见需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4)《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复印件一份,附电子文本;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原特种设备核准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换证、增项时才提供),需提交原件核对。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申请。
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打印,并按窗口申请材料要求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办事窗口。
二、受理。
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试检验。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检验检测范围没有相应检验检测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检验。
四、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申请复核准、增项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提交给质监部门。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五、审批。
(一)首次、复核准、增项
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试检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核准条件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不符合核准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
1.需重新进行鉴定评审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向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省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或不予核准决定。
2.不需重新进行鉴定评审的,省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或不予核准决定。

省质监局受理事项,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查询办理状况。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申请。
(一)开通帐号。①首次 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业务的申请单位,需传真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申请开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书面申请(需加盖公章)到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02038835004),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将在收到传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通。②已办理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业务的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用户账号已自动开通,无需申请开通。
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格式为“XXXXXXXX-Y”,将其中的“-”删除,剩下的“XXXXXXXXY”共9位字符。
(二)登陆申请。登录特种设备电子监管外网系统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资料。不按要求上传工商登记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扫描文件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以窗口申请的,申请人需前往广东省质监局大楼首层办事窗口提出。
二、受理。
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试检验。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检验检测范围没有相应检验检测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检验。
四、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申请复核准、增项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且在原核准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提交给质监部门。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五、审批。
(一)首次、复核准、增项
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试检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核准条件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不符合核准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
1.需重新进行鉴定评审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向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省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或不予核准决定。
2.不需重新进行鉴定评审的,省质监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或不予核准决定。

省质监局受理事项,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查询办理状况。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试检验和鉴定评审时间)完成审批发证。
承诺期限: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含试检验和鉴定评审时间)完成审批发证。办事窗口

特种机电设备业务咨询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11楼
联系电话:020-38835609
交通指引:搭乘地铁:在岗顶地铁站出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大概二十分钟。
搭乘公车:搭乘53路空调; 137路; 194路; 243路空调; 261路空调; 284路空调; 302路; 506路; 540路空调; 542路空调; 562路空调; 778路; 大学城4线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联系电话:020-38835777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地铁岗顶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约二十分钟。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137路、138路、140路、194路、218路、243路、245路、261路、278路、284路、299路、302路、43路、53路、504路、506A路、506路、517路、518路、540路、541路、542路、545路、547路、548路、550路、562路、583路、778路、882路、B15路、B22路、B8路、大学城4线收费标准

此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第四十一条;
3、《关于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 第6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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