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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授权考核

发布日期:2017-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考核[首次、复查(或专项计量授权续期复查)、扩项]及申请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授权或授权续期复查申请条件的单位申请。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单位; 3)申请在内部开展计量强制检定的单位; 4)申请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单位。


办理条件

一、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二、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
三、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四、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五、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七、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下列申请材料中,序号前面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有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受理后,直接提交给考核专家组(在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给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上有注明)。
1、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考核
1)首次申请或复查(或专项计量授权续期复查)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a)《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一份);
*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
*d)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e)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
*f)相应的考核项目表(一份);
*g)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复查时提交);
*h)《计量授权续期申请》(一份,专项计量授权复查时提交);
i)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原件(一份);
j)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表原件(一份);
k)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原件(一份);
l)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原件(一份);
m)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n)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o)计量检定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套);
p)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复印件(一套)。
2)申请扩项考核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a)《计量授权申请书》(一式两份);
*b)计量授权证书正本复印件(一份);
*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d)相应的考核项目表(一份);
e)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原件(一份);
f)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
g)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h)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i)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j)计量检定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套);
k)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复印件(一套)。
2、申请内部强制检定工作授权或授权续期复查考核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a)《计量授权申请书》(一份);
*b)《计量授权续期申请》(一份,复查时提交);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
*d)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e)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复查时提交);
*f)相应的考核项目表(一份);
*g)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原件(一份);
*h)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表原件(一份);
*i)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
j)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k)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l)计量检定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套);
m)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复印件(一套)。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申请。
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打印,并按窗口申请材料要求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办事窗口。
二、受理。
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组织考评
委托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组成专家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评,并在6个月内(含整改时间)完成,并向质监部门提交考评报告。
四、审批。
质监部门根据计量技术机构提交的考评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授权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应文件。
二、受理。
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组织考评
委托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派出专家或组成专家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评,并在6个月内(含整改时间)完成,并向质监部门提交考评报告。
四、审批。
质监部门根据计量技术机构提交的考评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授权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质监局受理事项,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查询办理状况。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考评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考评时限(含整改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80日内,实施机关组织完成考评。

承诺期限:1、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4个工作日内(考评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考评时限(含整改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80日内,实施机关组织完成考评。
办事窗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联系电话:020-38835777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地铁岗顶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约二十分钟。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137路、138路、140路、194路、218路、243路、245路、261路、278路、284路、299路、302路、43路、53路、504路、506A路、506路、517路、518路、540路、541路、542路、545路、547路、548路、550路、562路、583路、778路、882路、B15路、B22路、B8路、大学城4线收费标准

收费环节:首次、复查和扩项考核;
收费项目:计量授权考核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省级每个1500元,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市级每个1000元,50项以上(不含5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县级每个600元,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减免收费的情形:企业免收费(依据:《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缴费地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省监局办公大楼首层)。
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十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5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第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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