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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出口审批

发布日期:2017-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上申办到
现场次数为 0

承诺期限
(工作日) 20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2.申请进出口的美术品符合《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指艺术品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
3.申请进出口的美术品不属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或者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损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所需材料

▲办理美术品进出口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美术品进出口名录及图录,纸质件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材料应盖骑缝章;
 5.[删除审批部门要求]审批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请的,须在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送达广东省文化厅一楼政务服务窗口以便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上传的电子版材料进行复核。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递交申请材料(文化市场与产业处)→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文化市场与产业处)→正式受理(文化市场与产业处)→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文化市场与产业处)→机构负责人审核(文化市场与产业处)→厅领导批准→送达申请人(文化市场与产业处)→抄送口岸所在地海关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网上登记-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0工作日办事窗口

广东省文化厅政务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联系电话:37803312
交通指引: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 2013年12月26日印发):一、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含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受理申请。 为提高效率,一般性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于3日内作出决定,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应于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 2004年7月1日颁布施行)第七条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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