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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一级资质)许可

发布日期:2017-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工程爆破企业


办理条件

一、基本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二 、特别要求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所需材料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填写、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及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包括至少1种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成立单位经工商部门备案、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兼并重组单位需提供兼并重组协议、企业章程等证明资料。
(二)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附有该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2.自有的提供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租用的提供经公证机关鉴章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租赁合同(租期3年以上)复印件,证明被出租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租人应与仓库所有或使用权人一致),属租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仓库的,还需提供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提交申请资料时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或海关报关单、海关关税缴款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等一致。
2.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四)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资质的单位不用提供),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完工证明等复印件(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安全监理报告复印件)。
提供项目业绩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申报的业绩;
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⑤整合后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⑥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必须确定级别。没有定级的项目可由原审批机关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规定补齐定级手续。
(五)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表。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及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以经公安机关批准、已确定项目级别、其本人为第一设计人或审批审核人的有效业绩为准);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及简历表;
6.申请相应资质所需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申请相应资质所需数量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
9.相关部门出具的本申请单位为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的专用设备清单;
2.专用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或海关报关单、海关关税缴款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件2)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件3)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发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具体名单)的文件。
(八)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通过网上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营业性)申请表;
2、申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同时提供2套纸质申请材料(正本、副本各1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
3、需填报的各种表格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4、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5、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机构、会计事务所等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6、纸质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
7、纸质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并装订。每套分四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库房情况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
8、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序应与纸质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


附件2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爆破作业单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6.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
7.安全保卫制度;
8.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9、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10.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11.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
12.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13.民爆器材检验和销毁管理制度;
1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6.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附件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爆破作业单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
3、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4、民爆物品装卸员操作规程;
5、风钻(开挖、凿孔)工安全操作规程;
6、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7、测量工安全操作规程;
8、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9、钻机安全操作规程;
10、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公示-发证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公示-发证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和公告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承诺期限: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和公告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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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8.1.1.2: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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