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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来华经营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7-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办理条件

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所需材料

l 名称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地址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负责人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审批文件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
新增项目合同;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税、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审批文件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
(4)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仅限适用于中国进行矿产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资金数额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验资报告(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
2.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
3.网上初审通过后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文书等并经签名和盖章
4.邮政快递公司上门收取纸质文件代申请人提交至工商登记机关
5.打印缴费单并缴费登记费
6.邮政快递公司代申请人领取执照(通知书)提交给申请人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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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 0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57号注册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20-87512554
交通指引:地铁1、3号线体育西路A口出收费标准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省范围免征注册登记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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