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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7-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省政府依法确定的各级盐业公司及其委托的企业


办理条件

1、省政府依法确定的各级盐业公司及其委托的企业;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4、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5、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符合CB/T18870-2002《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所需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符合三个正常月食盐销量的仓储面积审核意见;
6、《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有关材料。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县(区)盐业公司向所在的地级市盐务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并符合申领条件的,上报省盐务局审查核发;
2、地级市盐业公司向同级盐务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并符合申领条件的,上报省盐务局审查核发;
3、各级盐业公司需委托企业转、代批的,按上述要求申领《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
4、核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含转、代批发许可证)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县(区)盐业公司向所在的地级市盐务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并符合申领条件的,上报省盐务局审查核发;
2、地级市盐业公司向同级盐务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并符合申领条件的,上报省盐务局审查核发;
3、各级盐业公司需委托企业转、代批的,按上述要求申领《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
4、核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含转、代批发许可证)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5
承诺期限:1、地级市盐务局在收到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资料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七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盐务局;省盐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发。办事窗口

广东省盐务局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中山四路18号
联系电话:020-83876533
交通指引:地铁:1号线[农讲所]C出口往东300米;
公交:可选择多路公交线路,临近[农讲所]、[大东门]或[越秀北路]站收费标准

无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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