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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

发布日期:2017-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


办理条件

(1)持有有效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所需材料

(1)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www.sfda.gov.cn)在线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的电子申请,取得ID号,并提交所属状态为“签收”的网站打印页。”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名称,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文件;
(5)变更网站名称、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网站其他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备注:指能够证明确已变更的材料);
(6)变更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3、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请人必需办理数字证书(办理方法见“企业用户数字证书指引”)。
(2)所有申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字、图案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人必须先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填报申请事项材料,并将所有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申请后应尽快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受理大厅。


4.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通过网上或省局业务受理处递交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后,行政许可处负责行政审核,必要时启动技术审查,行政审核和技术审查通过后由行政许可处进行行政审批。批准后制证办结,由省局受理处告知申请人并发证。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通过网上或省局业务受理处递交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后,行政许可处负责行政审核,必要时启动技术审查,行政审核和技术审查通过后由行政许可处进行行政审批。批准后制证办结,由省局受理处告知申请人并发证。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无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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