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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审批

发布日期:2017-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举办单位(主办或承办)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2、展品不超过120件。所需材料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主办或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参展的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名录;
(4)美术品名录及图录,多页材料应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因举办展览活动,需要办理美术品进出口的,参照上述美术品进出口申请材料清单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无须重复提交。
2.申请变更时间、场地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原批准文件。
3.申请变更作品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原批准文件;
 (3)新增参展的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4)新增美术品进出口名录纸质版,多页材料应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
9.境外来华参展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10.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因展览活动需要办理美术品进出口审批的,应按美术品进出口审批活动的要求,补充提交《美术品进∕出口名录》和《货物清单》等材料;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作出批复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网上登记-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0工作日办事窗口

广东省文化厅政务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联系电话:37803312
交通指引: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第九条: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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