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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发布日期:2017-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 广东省内经正式注册、拟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2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
(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3)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5)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所需材料

1. 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证
4. 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5. 厂区平面位置图
6. 车间(实验室)设备平面布置图
7. 安监、环保、消防证明
8. 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9. 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10. 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名单及证明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专家评审时间:2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省经信委办事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联系电话:83133200
交通指引:1、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出口往东走100米
2、公交东风中路站、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无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1997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禁止任何非指定单位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四),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每隔2-3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指定单位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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