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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建设

发布日期:2017-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 广东省内经正式注册、拟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2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所申请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产业政策;
(2)企业必须有完整的基本情况资料,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营业执照或同意注册证明文件;
(3)经过可行性论证;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
(5)安监部门同意建设;
(6)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规定。所需材料

1. 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 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3.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4. 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5.工商注册证件: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书》;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安监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7. 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8. 可行性研究报告
9.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审批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审批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专家评审时间: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省经信委办事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联系电话:83133200
交通指引:1、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出口往东走100米
2、公交东风中路站、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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