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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初审

发布日期:2017-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经正式注册、拟建设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办理条件

1.所申请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2.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营业执照或同意注册证明文件;
3.经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
5.安监部门同意建设;
6.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规定。所需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甲级资质单位出具,对应申请项目);
2、工商注册证件: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书》;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4、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5、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
6、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
7、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8、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9、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10、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11、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说明书;
12、安监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13、产品销售记录样张(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14、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
15、生产记录样张。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各地级以上市禁化武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禁化武主管部门受理→向国家禁化武主管部门申请→国家禁化武主管部门批复→开工建设。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省经信委办事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联系电话:83133200
交通指引:1、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出口往东走100米
2、公交东风中路站、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第1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令1997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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