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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审核

发布日期:2017-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经正式注册、拟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企业


办理条件

1.申请企业具有国家禁化武办认定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业务的资格(广东省目前没有经国家认定的出口经营企业);
2.具有自主进口经营外贸资格;
3.所申请的监控化学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4.销售对象为合法生产企业,符合监控化学品使用要求;
5.具备完善的仓储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6.拥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性能的专业人员队伍;
7.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规定。所需材料

1、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出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资格证明(含国家认定的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
4、经营、储存监控化学品资格的证明文件(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5、有效的进口监控化学品购销合同文件
6、进口监控化学品销售对象及其最终用途说明
7、经营企业及其专门机构负责人、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禁化武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工业处-省禁化武办)审核→国家禁化武办审批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禁化武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工业处-省禁化武办)审核→国家禁化武办审批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省经信委办事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联系电话:83133200
交通指引:1、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出口往东走100米
2、公交东风中路站、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第1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令1997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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