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
发布日期:2017-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企业
办理条件
a)申请涉及的无线电台(站)许可或电台执照有效期未届满;
b)所遗失的无线电台(站)许可文件或电台执照确属实施机关核发。
c)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遗失补办)审批申请条件的相应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所需材料
(1)原核发的电台执照;
(2)申请单位出具的注销申请公函;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设台单位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后根据实际需求指配电台呼号。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办理(测试时间以及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时限内)。
承诺期限: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省府大院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13楼
联系电话:83134275
交通指引: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七条;
⑵、《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0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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