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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延续)

发布日期:2017-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a)所申请续用的无线电台(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
b)符合当地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属于全省统筹布局的,还应符合该类台站的全省规划;
c)所申请续用的无线电台站的使用状况正常,且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造成影响;
d)申请单位在拟续用无线电台(站)使用有效期内,不存在任何违规使用频率设置台站的行为;
e)申请单位提供其具备办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续期)申请条件的相应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原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文件或电台执照;
(3)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如: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承诺说明等);
(4)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公函;
(5)使用期内的无线电台站使用状况报告(含频率占用费缴交情况);
(6)《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设台单位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后根据实际需求指配电台呼号。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办理(测试时间以及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时限内)。
承诺期限: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七条;

⑵、《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0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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