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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

发布日期:2017-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a)申请涉及的无线电台(站)许可或电台执照有效期未届满;
b)所遗失的无线电台(站)许可文件或电台执照确属实施机关核发。
c)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遗失补办)审批申请条件的相应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所需材料

(1)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申请单位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公函;
(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设台单位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后根据实际需求指配电台呼号。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办理(测试时间以及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时限内)。
承诺期限: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七条;

⑵、《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0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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