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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

发布日期:2017-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上申办到
现场次数为 0

承诺期限
(工作日) 20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a)拟变更后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符合当地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属于全省统筹布局的,还应符合该类台站的全省规划;
b)设备有信息化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c)申请单位的无线电台(站)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
d)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符合相关电磁环境要求;
e)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的,变更后的有关技术参数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f)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变更后的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等;
g)申请单位提供其具备办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变更)申请条件的相应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材料

(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2)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如: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承诺说明等);
(3)台站技术参数变更的,需提供新的无线电网络设计方案;
(4)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公函(含承诺书);
(5)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如: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承诺说明等。);
(6)因企业名称变化而需要变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7)台站技术参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8)原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文件或电台执照;
(9)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设台单位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后根据实际需求指配电台呼号。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办理(测试时间以及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时限内)。
承诺期限:20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七条;

⑵、《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0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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