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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发布日期:2017-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a)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所涉及的频率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该申请事项符合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条件并在本次申请中获得相应无线电主管部门认可批准;
b) 符合当地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属于全省统筹布局的,还应符合该类台站的全省规划;
c) 台站有关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d) 申请单位的无线电台(站)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和操作技能,设台(站)的单位管理措施规范、到位;
e) 无线电网络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
f) 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符合相关电磁环境要求;
g)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h)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等;
i) 申请单位提供其具备办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新申请)申请条件的相应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j) 需要指配呼号的,须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呼号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所需材料

一、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1)拟使用频率资源的相关频率批文或者拟使用频率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打印盖章);
(2)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公函(含承诺书);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台(站)管理措施;
(5)《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6)《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7)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承诺说明(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雷达站、民航铁路专用台站等对电磁环境有严格要求的重要无线电台站需提供);
(8)电磁辐射达标证明材料或承诺说明 (广播电台、雷达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台站需提供);
(9)拟设台单位省级以上(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拟设台站的意见(民航、铁路、海事、交通、广电、公安、人防、三防、气象等部门省级(不含省级)以下单位设置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需提供);
(10)操作人员操作能力证明材料。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1、申请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递交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材料;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通知申请人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4、台站验收;
5、核发电台执照。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20办事窗口

省府大院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13楼
联系电话:83134275
交通指引: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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