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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新申请)

发布日期:2017-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组建无线通信网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申请使用地级以上市审批权限的无线电频率(如专用对讲机、230MHz频段数传市属频率)除外。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具有合理的频率使用需求,拟用频率符合国家和省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以及详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拟用频率资源须获得许可、申请单位必须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等)。
所需材料

1、企业出具的频率申请公函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
4《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5、省级以上(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台站设置使用的意见。(涉及全省性专用对讲系统网络规划问题的)
6、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如:大型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申请的无线电频率涉及电信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等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递交无线电台(站)频率使用申请材料;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无线电台(站)频率使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分析无线电台(站)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组网方案、拟使用频段、初步设备选是否合理;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拟指配的频率进行监听和测试;
4、为申请单位指配频率。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法定办理时限:20日,进行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检测时间:9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检测时间:9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省府大院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13楼
联系电话:83134275
交通指引: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立依据下列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b)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
2、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依据下列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b)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
c)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
7.3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下列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b)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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