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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换证)

发布日期:2017-0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


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所需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7、主要制度
8、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的相关材料
9、企业和车辆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运输资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企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审批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法定办理时限:30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承诺期限: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事窗口

省经信委办事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联系电话:83133200
交通指引:1、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出口往东走100米
2、公交东风中路站、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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