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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

发布日期:2017-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核定缴费人并同时提出办理缴费核定申请。税务机关在审核缴费人核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其缴费基数,核定该缴费人的费率或缴费额。 所需材料

1.A07055《社会保险费核定申请表(适用单位缴费人)》
2.A07074《员工社会保险费核定申请表》
3.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或A01021《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单位缴费人)》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书)。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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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
4.《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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