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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

发布日期:2017-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自2008年1月1日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9.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1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13.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9.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20.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险保障金、捐赠所得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2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与减免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4.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5.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26.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持有2011—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8.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30.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此优惠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31.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2.金融保险机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3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34.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5.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6.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9.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0.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十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所需材料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
(3)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免征或减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纳税人在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还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己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重要提示:
(1)企业境内技术转让的还应提供省级或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2)企业境外技术转让的还应提供省级或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5.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营运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重要提示:
(1)纳税人在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还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己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转制方案批复函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重要提示:
(1)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还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2)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9.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1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3.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4.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5.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7.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18.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9.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0.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险保障金、捐赠所得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与减免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24.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年审证明资料复印件。
重要提示: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还应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2)软件企业还应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25.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重要提示:
(1)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还应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26.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8.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
(3)《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30.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重要提示:
(1)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1.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2.金融保险机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重要提示: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的还应提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4.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35.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购买并使用专用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36.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3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宄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非自主开发情形时还应提供委托、合作研宄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9.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0.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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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四条;
(3)《关于同意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连南瑶族自治县免征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函》(粤财法〔2015〕15号)。
3.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5.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全文。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
9.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1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
1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全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
13.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第二款。
14.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
15.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1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三款。
17.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
(3)《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18.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19.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20.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险保障金、捐赠所得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第一条。
2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全文;
(3)《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全文;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544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3号)全文。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一条第一款。
2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4.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25.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第77号)全文。
26.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全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全文。
2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第一条、第二条。
28.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第二条。
2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全文。
30.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全文。
31.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全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2.金融保险机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全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第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全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4号)第二、三条。
3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4.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35.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36.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全文。
39.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
40.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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