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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备案

发布日期:2017-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执行。
4.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无偿划转了部分资产(包括现金、投资、固定资产及随投资实体划转的贷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对其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10.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
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1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13.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4.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5.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16.职业学校设立企业从事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7.金融商品交易(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2)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18.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对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19.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20.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营业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营业税。
2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2.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营业税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此前己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23.经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己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24.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25.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26.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
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7.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29.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0.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特定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1.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①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②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32.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3.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34.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35.个人销售超过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6.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7.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8.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39.农村金融机构减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1.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3.境外提供服务业有关劳务免征营业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2)外派海员劳务。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
(1)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其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2)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3)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5.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6.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7.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财税〔2014〕5号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8.—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对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对其取得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己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免税期限: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50.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营业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本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51.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营业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増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5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3.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己交营业税中退还。
5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5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所需材料

1.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2.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属于专项贷款的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4.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9.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重要提示:
(1)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还应提供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2)从事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的还应提供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的还应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养老院类养老服务机构还应提供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养老院类养老服务机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3.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14.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5.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5)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6.职业学校设立企业从事服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职业学校取得相关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17.金融商品交易(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重要提示: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和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
(2)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还应提供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委托合同及其复印件;
(3)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还应提供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8.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9.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助学贷款台账原件及复印件;
(3)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0.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2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2.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3.经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原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3)为原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4.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代理金融业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单位证明材料。
25.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6.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军队系统资质证明材料。
27.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2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件复印件。
29.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0.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特定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赠与双方当事人或遗嘱继承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1.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2.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国务院、财政部,地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费或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开具票据存根。
33.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取得高校学生公寓或食堂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4.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取得高校学生公寓或食堂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5.个人销售超过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6.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7.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说明;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鉴定报告及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38.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9.农村金融机构减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4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公路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41.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3)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4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3.境外提供服务业有关劳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重要提示:
(1)境内单位提供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境内单位提供外派海员劳务的还应提供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外派海员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的还应提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与境外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45.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3)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5)在孵企业汇总表;
(6)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
(7)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46.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
(4)科技企业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
(6)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47.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的贷款清单及接受贷款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名册。
48.—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0.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重要提示: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1.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重要提示: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2)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还应提供《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5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53.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其复印件;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5)纳税人为职工(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其复印件;
(6)纳税人向职工(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7)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5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以及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5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以及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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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第一条。
2.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第一条。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第一条。
4.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二条。
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第一条。
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四)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
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六)项。
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六)项。
9.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二)项。
10.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第一条。
1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五)项。
1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
13.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三条。
14.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四)项。
15.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
16.职业学校设立企业从事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
17.金融商品交易(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18.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
19.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第三条。
20.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4项。
2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三)项。
22.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第一条。
23.经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第一条。
24.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第一条。
25.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第一条。
26.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三条。
27.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六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七条。
2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
29.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七)项。
30.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特定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
31.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
32.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五条。
33.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四条。
34.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三条。
35.个人销售超过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36.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三条。
37.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一)项。
38.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第九.十.十一条。
39.农村金融机构减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4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第一条。
41.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
4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
43.境外提供服务业有关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第二条。
4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五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45.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第一条。
46.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第一条。
47.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第一、三条。
48.—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9号)。
4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第一条。
50.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51.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第一、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一、二条。
5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一条。
53.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5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5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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