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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发布日期:2017-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除需要办理“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应写明遗失证件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遗失证件的种类等情况并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2、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证书等;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所需材料

1.A01036《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及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重要提示:
1.税务证件被盗的还应提供报案证明及其复印件;
2.税务证件遗失的还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3.税务证件损毁的还应提供损毁的税务证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归档。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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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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