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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证明缴销

发布日期:2017-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开具电子外管证的,不需要回机构地税务机关缴销,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自动缴销。所需材料

1.A0500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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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51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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