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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发布日期:2017-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本省的纳税人(不含深圳),可以持报验登记所需资料,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直接开具电子外经证,但开具电子外管证后,需要原机构地税务机关确认后才生效,确认无时间限制。开具电子外管证的,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以开具时填写为准。所需材料

1.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
2.A0500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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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第三条。
6.《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51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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