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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发布日期:2017-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所需材料

1.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
2.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
3.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重要提示:
1.己发放《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A02009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还应提供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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