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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将影响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的判决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前,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谓“深入人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发育也是较之30年前有了很大的改观。因此,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在审议阶段就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

  之所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十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征求孩子的意见”的法律基础。那么“《若干意见》第5条”的法律基础又是什么呢?实际上,《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基础是基于原《民法通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即“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

  因此,《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变原有的“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应征询孩子意见”的做法。当然,离婚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案件有其固有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是否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均争取孩子本人的意见可能还需要一定的过程。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孩子抚养权时,对于十周岁以下(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适当征求意见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是一个开放的态度,甚至会成为趋势。事实上,在审理涉及8、9岁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时,上海的部分法院已经率先开始对8、9岁的孩子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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