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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缢 医院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马小债律师
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缢 医院被判担责赔偿  精神病人由于大脑功能紊乱,导致其心理活动产生障碍,歪曲地反映客观事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医院在接诊并看护精神病人时应持更为谨慎的态度,若因其看护不周造成患者损害,医院则需在其过失内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精神病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林某诉称,死者钟某系其妻,2013年9月,钟某因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医院。但由于被告医院未尽安全管理、精心护理之责,致使患者钟某于2013 年9月21日凌晨在被告医院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告认为,死者钟某曾先后在该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基本情况应该了解,加之按被告医院规定,系完全护理。因被告医院未尽其责,导致患者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
  被告医院则辩称,患者钟某生前曾多次患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属反复发作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至今为止,人类对精神分裂症致病原因仍未找到,临床上只能对症治疗,而不能对因治疗。与此同时,被告对精神病人的收治是一种不能推脱的公益性社会义务,其本身没有拒收患者的权利。客观上患者的行为又具有冲动性、隐蔽性等特点,被告承受了高度风险,被告在收治患者时就已将高度风险告知原告,原告表示理解才将患者收治入院。此外,患者入院后,被告遵照诊疗规范,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常规检查和心理检查,针对患者的病情给予了药物治疗,并进行了心理疏导,实行了一级护理。被告已尽到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患者自缢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被告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原告的亲人钟某入住被告医院,双方已形成了医患关系,被告向原告下达告知书并对患者进行看护治疗,相应行为符合医疗规范,被告已尽到一定的职责。但由于患者钟某入院时被告的医务人员明知道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有轻生的语言,而被告没有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也未实行全范围的护理,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钟某在医务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床单撕成条状后自缢,被告医院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被告对钟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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