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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革命走向宪政——法国大革命218周年祭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革命的起源

  “要么是法的状态,即个人服从法律,这是个人意志和公意之间不间断的镜象。不然的话,最好还是事实状态。这种状态虽然是在一个绝对专制的君主手里靠褫夺公民主权来使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但至少可以保障社会安宁。……在最严酷的民主和最完美的霍布斯主义之间,我看不到任何可以接受的中间方案;因为人和法律冲突,一旦给国家带来持续的内乱,那就是所有政治体制中最糟糕的体制了。”——摘自《卢梭致老米拉波的信》

  波澜壮阔的法国大革命在拿破仑的加冕礼中落幕了,但借用黄仁宇先生的大历史观念,我们认为革命仍然在影响一代又一代满怀热情的人们,带给历史百年的回响,深深地震撼着探索者的执着心灵。诚如费希特在《人的使命》中说“我迈着坚定的步伐,在我的世界的已知的范围里行进,并且依据我的信念的确实性,敢于随时谋求生活和幸福。”如果我们深怀内心的良知,不希望雅各宾公安专政悲剧的重演,便不得不穿越历史,上溯到1789年的那场惊心动魄的斗争。

  斗争从攻占巴士底狱开始,但那只是革命的引线,促成革命的所有因素在先前都已齐备。18世纪的欧洲诸国,事实上并不是革命发生的典型年代,日常生活不算贫困,统治者与下层人民的矛盾也没有激化到必须改朝换代的地步,政治上相对开明,民间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各国王室几乎都在进行不紊不慢的各种程度不同的改革。这种状况甚至使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并不是必须的;可是,为什么革命出现了,而且席卷了整个欧洲?翻阅欧洲史,我们会发现:自文艺复兴以来,有一个新的因素日益成长起来,使得原先的权力秩序逐渐地失去了它的古老根基。这个因素就是“社会”。在法国革命之前,欧洲的国家从来都是君主的国家,国王的私产,路易十四可以和康熙皇帝一样宣称“朕即国家”而无人质疑。曾几何时,蛰伏在王权华盖之下的社会,开始苏醒,并且迅速成长起来,人际关系日益复杂,横向组织(平权组织)越来越多,国王的国家已经无法全面地包容整个社会了。“国家”和“社会”的对立成为欧洲最严重的政治危机。国家到了必须重新定义的时代,社会需要自己的权力,权力的危机使得整个欧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正如沃特金斯这种后果时指出:

  “以世俗的二元论(国家-社会)取代中世纪教会-国家二元论的结果,使得先前不熟悉政府传统的人,也须承担积极的政治责任。”

  欧洲杰出的启蒙思想家们几乎每一个都在谈论权力的问题,自由和平等于是在权力的意义下萌生的。

  社会的革命心理既已萌发,那么法兰西民族在历史关头又有何表现呢?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时洞见到“美国之所以能维护民主制度,应归功于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但是,应当按照贡献对它们分级。依我看,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不如民情。” 民族的文化积淀,对于一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其政治形势的走向,具有全面而重大的影响。法兰西民族是个伟大的民族,热情豪放而崇尚理性。法国人无人不谈政治,正如英国人见面必谈天气,以“政治民族”著称于世。出于对政治的关心,他们关注革命;然而大革命目标的彻底使得革命以所有人为敌,阻力的强大让革命者焦虑﹑恐惧。法国人重权而轻法的心态,又使他们内心深处对革命后的制宪不完全信任,尚把希望寄托在权威身上;于是拿破仑适时出现了,恰好满足了法国人的心理需求,以后发生的共和和帝制之争只不过是人民内心斗争的反复。崇尚公开有坚持不懈地追求绝对平等的结果就是革命者在革命的行程中难以自已,把日常生活中的激情带入政治,而政治浪漫主义也造成毁灭性的后果。

  如果说一场伟大的运动必然产生伟大的领袖的话,那么运动的背后一定有伟大的思想家来为理论奠基。谈法国大革命,离开卢梭是不可能的。与孟德斯鸠温和的贵族式的渐进思维不同,卢梭的政治哲学显得激进而刚烈。毫无疑问,卢梭才是法国大革命的理论渊薮。起初人们只说要好好调整阶级关系,但很快就起步,迅跑,直奔纯粹的民主观念。一开始人们引证和评论孟德斯鸠,最后都只谈论卢梭,卢梭成了革命导师,并且始终是大革命初期唯一的导师。卢梭也许是思想史上最超前的天才,因为他发明的(或揣测到的)东西后来纠缠了整个19和20世纪。其实卢梭没有哪一方面要对大革命“负责”,但的确是他无意中制造了革命意识和革命实践的文化材料。

  诱发革命的因素是多元的,历史的发展往往出乎人们的预料。毕竟“革命,就是对一个社会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 革命既已爆发,下一步向何处走?贡斯当认为:“革命一般有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人们一致希望推翻所有人都不能忍受的制度;在第二个阶段,运动被人为地继续,它已经不再是自然的了,它的目标是试图推翻所有与少数人倡导的制度相反的东西。如果说理性的人们可以将革命中止在第一阶段,成功的机会就是巨大的。这样的革命是短暂的,令人高兴的,也是流血最少的。”

  “法国大革命的革命者乃是出于对暴政的仇恨,起而反抗压迫,与丹尼尔。韦伯斯特所赞美的那些‘为一篇宣言而战’,‘为一份宣言而战斗了七年’的人们相比,他们丝毫也不逊色。”

  但大革命并没有取得令人遐想的成功,一直在付出巨大的代价去进行不断的革命。它以“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语)为号召颠覆了导致“公众不幸与政府腐败”的旧王朝,却仍旧奢望在革命中解决人类根本无法解决的道德问题。彻底的革命最终瓦解了革命本身,自身的合法性遭到质疑,而因此走向了异化。

  二、革命的异化

  革命之异化或许是所以人类活动中最为严重的异化。革命者高举革新社会的大纛,希冀在原有的政治基础上开辟新的政治领地,但发生的结果却与革命者的初衷格格不入。在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从法国本土传播到世界各地,鼓舞了全世界被奴役的人们反抗专制暴政的斗争,并且不容置疑地成为现代文明的普世价值观。但是,如果把这些伟大的理念与法国大革命的实际进程和后果相对照又难免会产生面目全非之感。像托克维尔,贡斯当等大革命研究家一样,我们对这场有史以来第一次基于理性的大规模社会改造运动怀着一种复杂的心绪,对这场革命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影响持着一种审慎的立场。对法国大革命异化现象的考察,有助于我们研究中国革命异化的理论得到提升。

  1. 从“民主主义”到“民粹主义”

  在当今世界,民主政治是一种潮流,“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语)。民主在程序上表现人民代议制议员的选举。按照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民主本身就是选举。

  民粹主义与民主主义在强调人民主权观念上是一致的。然而,现代民主主义认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机制是代议政治,即通过选举制度选出民意代表,由民意代表组成权力机关,代替普遍的人民大众行使对国家事务的统治,从而实现人民主权的实现。除了这种制度层面上的民主,同时还要以“法治”和“制衡”为基石,走依法治国的路径。法治强调一切依法办事,反对政治强人专断独裁。为了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而导致的权力腐败,同时应该在权力体系内建立分工制衡和监督机制,以权力来制约权力。现实中的西方民主制度乃是建立在法治和权力制衡基石上的代议制的精英民主制。

  民粹主义相对于民主主义有三大特征。首先表现在“思想上的人民性”特点,往往表现为极端的“平民化”倾向,强调“全体人民”是最基本的出发点,把平民大众作为所有政治运动的主力和合法性的最终来源。这是一种激进的民主理想,企图超越代议制的现实,实现直接民主的理念。它主张普遍的群众参与,广泛的政治动员,基本原则是反精英主义的。

  其次,领袖个体的迷失。在革命者的政治哲学中,领袖即为革命的化身。民粹主义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在它的组织结构上,政治人物及其追随者之间建立了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直接主从关系,两者之间缺乏相应的中间组织,这又使它从根本上区别于政党运动。这样一种组织机构,常常依靠政治领袖的超凡魅力与普通民众的狂热崇拜来维持,它离不开政治人物对民众的操纵,使政治人物很容易将自己的思想诉诸普通民众以获取合法性。从而回避制度性的障碍,达到其个人的目的。

  “群众不需要别的什么,他们首先需要一个上帝。一切政治,神学或社会信条,要想在群众中扎根,都必须采取宗教的形式-能够把危险的讨论排除在外的形式。即使没有可能使群众接受无神论,这种信念也会表现出宗教情感中所有的偏执狂,它很快就会表现为一种崇拜。”

  由民粹主义者发起的政治运动往往为领袖个人权力的扩张铺平道路,使民主制中应有的法治和制衡流于形式,这是民粹式领导进行统治的机制,然而它本身也是威胁这种统治的潜在推翻力量。即民粹式的政治人物一旦无法取悦于民众就会连同这套统治机制一起被废弃。

  再次,权利的社会化。民粹主义的本质既然是反精英主义民主的,那么它的发生必然削夺上层所拥有的权力,从而造成部分权力真空地带。在民粹主义运动中,革命话语权的把持是获取权力的唯一途径。因此在紧张的革命形势下,任何集团或个人只要垄断了革命话语权就垄断了对其他集团或个人生杀予夺的大权,最终演变为公民对公民大规模的政治迫害。

  2. 民意的“普洛秀斯”之脸

  普洛秀斯是古希腊神话中半人半神的生物,有着一张变幻无常的脸孔。既然权力要通过权威的政治人物诉诸民众来获取,那么只要宣称自己为“民意的代表”并确实得到民众的支持就可以掌握权力。在这里,我们试问,民意到底是什么?把代表民意的政治理念和实践演绎到极致的当属罗伯斯庇尔。作为雅各宾公安专政期间最重要的领袖人物,他显然是卢梭思想的忠诚实践者,因此卢梭就在历史中不可避免地与暴民专政发生某种关联。让我们回到卢梭“公意”理论,即“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主权无外乎就是公意的运用,完全属于人民,主权的多重属性又决定了其反对代议制的坚定立场,主张直接民主,但应该看到,卢梭所主张的人民行使主权是受到约束的,在其著作中“人民主权”与“法治”是同等重要的,只是被革命领袖的短视所忽视罢了,后期终酿成个人权威主义者打着人民的旗号进行暴民专政的悲剧。这种情形之所以会发生,与不同国家的社会意识和政治传统有莫大关联。

  “一些国家,如果它拥有有利的基础性条件,那么,似乎无论它采用什么宪法,都可能实现稳定。而如果它拥有的是极为不利的基础性条件,任何宪法都救不了民主。”

  革命的意识形态既已被创造,却从未得到正确的导引,导致了革命的反复,民主的理想在大潮后隐去。胡适曾说过,历史是一个任人装扮的小女孩,公意大概亦如此,它好像有着一张“普洛秀斯”的脸庞,谁都可以躲在背后进行无法无天的破坏。

  3. 在“咸与维新”和“不准革命”之间

  革命发动的标志就是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就是普通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政治人物往往依靠群众运动来打压那些他不敢或不愿与之发生正面冲突的政治对手,以攫取权力。一旦其目的实现,他或许就已经洞见自己同样面对群众运动的巨大冲击力,除非他对整个事件持有绝对的控制力,否则自己也将被运动的洪流所吞没,这就迫使他对群众运动保持一定的警惕和距离,并进而压制群众运动的发展,是其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或者干脆让其缄口,退出政治舞台。这在1793年的罗伯斯庇尔身上表现的十分明显,他在1793年5月31日之前,没有参加任何保卫巴黎的活动,以粉碎民族代表制的阴谋活动,直到武装胁迫议会的活动把他扶上台。当权的罗伯斯庇尔虽然得到了巴黎各区活动积极分子的爱戴,但他却禁止了他们的自由言论。

  “必然性和暴力结合在一起,暴力因必然性之故而正其名并受到称颂,必然性不再在至高无上的解放事业中遭到抗拒,也不再奴颜婢膝地被人接受。相反,它作为一种高度强制性的伟大力量而受到顶礼膜拜,用卢梭的话来说,它确实会‘强迫人们自由’。”

  这是因为“他一个人神话般地调和了直接民主和代议制原则,他高高坐在一座等价金字塔的顶端,日复一日,他的话就是这座金字塔存在的保障。他本人就是各区人民,雅各宾党人的人民,国民代表制度中的人民。普通民众就不必再向国民工会表达自己,而全部都由罗伯斯庇尔代替了。”

  大规模的政治革命成就了很多人物,也埋葬了许多人物,革命的意识形态从诞生那天起,就注定不会永久地为一两个人所掌握,加之以革命天生的不稳定性,而未得到正确的指引,革命终化成一把双刃剑,刺向敌人,也伤害了革命者自己。

  三、告别革命:唯理主义向经验主义的回归

  革命发生了异化,走向了它的反面,但革命却在历史中未失去其永恒的价值。从人类史的角度来考察,革命是历史的必然,但革命所造成的毁灭性破坏则产生于人类的无知。出于对自身和宇宙的好奇,人类开始启蒙,即借助自身理性摆脱无知的不成熟状态。(康德语)人类文明伊始,就不断运用理性来探知未来世界的无知之幕。自17世纪以来,理性主义时代的脉络就已渐显分明。一支为发源于欧陆的唯理主义,另一支发源于苏格兰,盛行英美的经验主义路径(即哈耶克所阐述的建构理性主义和进化理性主义)。唯理主义的代表从柏拉图到马克思都主张人类的理性是无限的,可以设计出一种完美的制度,追求绝对的公平和正义;而经验主义则以亚里士多德,休谟,洛克,哈耶克为代表,认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人类文明秩序的起源既不来自本能也不全是来自理性设计的产物,而介于两者之间,即有一部分是我们可以了解和控制的,而大部分因素则是我们无法理解和控制的。“那些渴望将一切事物皆置于人类理性控制之下的唯理智论者,便会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使用理性的目的在于控制和预知,而另一方面,理性的进步又是以自由的境界和人类行动的不可预知性为基础的。那些夸大人类理性力量的人,通常只看到人类思想和行动相作用的一个方面。要知道在这种交相作用下,理性同时既被利用,又被形成。他们看不到,理性在其中生长的社会进程必定是不受理性控制的。”

  相对于经验主义,唯理主义的思想更具有积极的破坏性,世界上的社会变革恰恰由这两种理论来指引。两种模式中,一种以英美温和的渐进式改良为代表,另一种则以法俄激进的斗争为代表。显然在唯理主义指导下的后者更具变革的彻底性,但其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也是十分巨大的。革命是除旧布新,祛除社会恶疾的良药,但革命不要代价太大,否则这个社会将无力承受。随着人类理性的不断延伸,政治不断趋于良善,“大破大立”的革命模式已渐走远,我们的思维模式也该从唯理主义转到经验主义了。虽然如此,对待法国大革命,从公允的角度出发,我们仍要给予高度的评价。“在资产阶级全面上升的所有插曲中,法国革命是一段最为响亮的插曲。这不仅因为它悲壮曲折,而且……因为它还包含着子孙后代将遇到的一种新冲突的萌芽。法国资产阶级用权利平等作武器反对贵族,用经济自由作手段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这本身也为未来的思想运动和社会改造做了准备,观念的矛盾将最终作为新时代的特征出现在历史的辨证运动中。”

  从革命到宪政的过渡,是每个民主法治国家进入 现代政治社会的必由之路。借助于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将政治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才不会导致整个社会失范而无序的状态。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因此不难看出革命和宪政的基本诉求虽然相同,但政治程序和结果使截然不同的。“革命以颠覆现行政权或体制为目标,革命和斗争的后果往往使无序和混乱;宪政则尊重现行政权或体制的正当性,追求的是一种和平的秩序”。 这种政治冲突往往出现在有着深厚唯理主义倾向的民族国家中,造成民情的不稳而诱发政治运动,有时甚至中断其走向法治的进程。从无序到有序是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它需要理性的关怀,更需要经验的累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尤其要求我们把目光投向历史,追寻前人的足迹,而不是去推倒重建。对于盲目革命说带来的危害性,尤其要持有深刻的警醒,毕竟“在这样一个传统文化根基深厚、宪政文化阙失的国家,革命而不是宪政改革更有市场,也更符合中国人的民族心理”。

  结束文革,从革命返回宪政的抉择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明智的。然而宪政国家的建立,需要日积月累的点点滴滴的法治进步,在前进的道路上充满艰辛,但我们有信心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切莫再轻言革命。(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释」

  (1)「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董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3)「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

  (4)郑彦时:《民粹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比较分析》,参看网上文章,(//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10078.shtml),上网日期为2007年3月11日。

  (5)「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三联书店,2005版。

  (6)「美」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7)「法」勒费弗尔:《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硕良等译,1989年版。

  (8)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郭绍敏:《革命与宪政之悖反——“五四宪法”再反思》,参看网上文章,(//www.gongfa.com/guoshmwusixianfa.htm),上网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

  (10)「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里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2)「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2007版。

  吴园林·周潇烨·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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