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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

检  移违[  ]  号

  __________(有关主管机关名称):

  被不起诉人________涉嫌一案__________,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需要没收的违法得予以移送,请依法处理。
年  月  日
  (院印)
附:不起诉决定书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


第四联送达有关主管机关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
  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一并使用。
  三、本文书共五联,第一联统一保管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不起诉人,第四联送达有关主管机关,第五联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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