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夫妻共同遗嘱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刘海霞律师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赵XX提供的《我们生前的遗嘱》内容涉及赵X和李x两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因该遗嘱系由赵x书写,故对于李x而言,涉及其名下遗产处理的部分应为代书遗嘱。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代书遗嘱的基本生效要件之一即由遗嘱人本人签名,而该遗嘱落款处的“李x”签名却系赵x代为书写,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亦难以认定为系李x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中涉及李x遗产处理的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对身后事进行安排并不少见,但尽量慎用共同遗嘱,由于遗嘱有效对于形式及内容均须符合法律要求,在没有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一不小心都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而使自己的真实意愿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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