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立遗嘱没有写日子 儿子打官司丢掉房子
发布日期:2014-09-11 作者:倪晓敏律师
刘老先生和张女士是再婚夫妻,婚前他用自己和前妻的工龄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海淀区金沟河路的一套房屋。去年6月刘老先生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去世后我的房子留给儿子小刘,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间房,住着很拥挤,没房子。”然后注明了年月。小刘是刘老先生和其前妻所生的,他向法庭出示该遗嘱,主张自己应依法继承房屋。而刘老先生的现任妻子张女士则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语言有歧义。比如:“给”没说明是给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因此该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向法庭提供的其父刘老先生书写的《遗嘱》中未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欠缺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对于诉争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公民自己书写遗嘱应符合3个要件:一是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应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三是应注明年、月、日。此案中,刘老先生所写的遗嘱中仅写明年、月,而未注明是哪一天,故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另外,该遗嘱中对“给”的具体涵义未予说明,因此该遗嘱未被法院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因遗嘱无效所涉及的刘老先生的遗产,最终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北京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其房屋给己方继承,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主张按照老人遗嘱草稿继承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 北京房产律师——父母生前遗嘱因没有老人签字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借名买房,法院未认可案例
- 房地产律师——父亲名下房屋为儿子出资购买,儿子去世后儿媳主张借名买房案例
-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