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组织施工,房主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倪晓敏律师
王某因为建房,便与小周达成口同施工协议,由小周组织人员施工,王某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后小周组织何其等人在王某家进行施工,并与何其约定日工资为100元。2010年7月27日,何其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搭建的木架子倒塌,致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后何其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跟骨骨折、皮缘坏死,共计住院24天。另,王某曾为何其垫付医疗费3292.6元。后王某在与小周结算工资款时对该垫付费用进行了扣除,而何其之诉讼请求对于该费用并未扣除。何其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21 664.99元、辅助治疗器械费82.5元、误工费17 300元、护理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二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何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王某对何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讲法: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劳务接受方和提供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何其究竟与小周还是与王某形成劳务关系。在本案中,王某找到小周为其房屋施工,并与小周约定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而何其在王某家施工时日工资也是100元小周并未从何其所提供的劳务中获益,故应认定何其与王某形成了劳务关系,故王某应对何其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何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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